期货公司的个税筹划

来源: 编辑: 2006/11/07 16:24:00 字体:

    期货行业属于人才密集型行业,人才已成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目前,人力成本在公司总成本中占的份额比较大,而期货行业却没有像高新技术等行业那样在所得税上享受税收优惠。在目前行业发展依然艰辛的环境中,在公司财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考虑将职工收入最大化也是体现人本管理的手段之一。因此,在期货行业中重视个税筹划尤显必要。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月26日出台了一个新文件,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作出了新的规定。新规定的主要内容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适用税率的确认方法是,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过去由于年终奖金数额较高,最高适用税率往往达到40%——45%.在这样的计税方法之下,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的税负是最高的,而将奖金平均分到各个月发放税负最低。因此,将年终奖金分到各月发放也成为个人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方法。在新的规定下,公司计税方法的改变会直接影响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法,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法也随之发生了变动。

    一般的奖金分配方案中包括月奖和季度奖。现以某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交纳为例来具体说明:

  1.李先生每月奖金4500元,季度奖30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54000元,全年奖金总额117000元(以上均为税后)。

    李先生每月奖金4500元应纳税额为656元(适用2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375元);季度奖3000元应纳税额为382元(适用1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25元);年终奖54000元应纳税额为13031元(根据54000/12=4500元确定其适用2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375元)。

    年度奖金纳税总额=656×12+382×3+13031=22049元根据李先生的奖金构成比例,由于年终奖所占份额较大,因此可以考虑降低年终奖金的税率,其充分利用下一档税率的上限是52500元(根据4375×12所得),和实际发放的年终奖差额随季度奖发放。同时,考虑降低月奖的税率至下一档,其充分利用下一档税率的上限是4375元,和实际发放的月奖差额也随季度奖一同发放。

    重新统计的李先生的奖金构成如下:李先生每月奖金4375元,季度奖40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52500元,全年奖金总额117000元(以上均为税后)。

    李先生每月奖金4375元应纳税额为625元(适用1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25元);季度奖4000元应纳税额为559元(适用1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25元);年终奖52500元应纳税额为9118元(根据52500/12=4375元确定其适用1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25元)。

    年度奖金纳税总额=625×12+559×3+9118=18295元在新的奖金分配方法下,李先生全年奖金节约税款3754元。

    2.张先生每月奖金3100元,季度奖16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5100元,全年奖金总额47100元(以上均为税后)。

    张先生每月奖金3100元应纳税额为400元(适用1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25元);季度奖1600元应纳税额为150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5元);年终奖5100元应纳税额为268元(根据5100/12=425元确定其适用5%的税率)。

    年度奖金纳税总额=400×12+150×3+268=5518元根据张先生的奖金构成比例,每项奖金都是充分利用该档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在这种情况下,再作调整已不合适。

    通过以上两个例子可以看出,合理统筹分配奖金的构成比例可以节约税款,但并非适合于所有的员工。有些员工的奖金因为在相应的区间都充分利用了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不宜再作调整。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一、将全年奖金分出部分金额在每月作为月奖发放,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同时保持或降低月奖金适用的税率,可以降低税负。

    二、通过合理分配,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应税额度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节税效果明显。

    三、如果在全年奖金的分配构成中年终奖所占份额不大,则应保持年终奖所适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调低月奖到低一档税率,分配月奖超出金额到季度奖和年终奖中,可以降低税负。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员工奖金的发放和个人所得税的合理交纳是互相牵制的,如充分考虑税负,则员工奖金的发放在个人奖金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会打乱月、季和年终奖的分配构成。具体可分三种情况分别对待:一是对部分没有完全利用税级的员工的奖金构成通过合理的重新分配可以有较明显的节税效果;二是对部分奖金构成接近税级上限的员工,调整奖金分配比例的方式节税效果已不明显;三是一部分员工的奖金构成已经充分利用了税级的上限,没有必要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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