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化福利的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45%,当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按该档次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是,工资、薪金所得税是按个人月实际收入来计税的,这就为税务筹划创造了条件。
增加薪金能增加个人的收入满足其消费的需求,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须的福利待遇,照样可以达到其消费需求,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1、由企业提供员工住宿,是减少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办法。即员工的住房由企业免费提供,并少发员工相应数额的工资。
例如:王经理每月工资收入6000元,每月支付房租1000元,除去房租,王经理可用的收入为5000元。这时,王经理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000-800)×15%-125=655(元)
如果公司为王经理提供免费住房,每月工资下调为5000元,则王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800)×10%-25=395(元)
如此筹划后,对王经理一方来说,可节税260元(655-395);对公司来说,不仅没增加支出,并且可以增加在税前列支的费用1000元(政策规定:企业税前列支的工资是限额的,超过部分必须在税后列支。将工资转化为房租后,其支付不列入工资考核,故全额在税前列支)。
2、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
企业员工利用假期到外地旅游,将旅游发生的费用单据,以公务出差的名义带回来企业报销,企业则根据员工报销额度降低其工资。这样,对企业来讲,并没多增加支出,而对个人来讲则是增加了收入。
3、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
如果员工正常生活必须的福利设施,尽可能由企业给予提供,并通过合理计算后,适当降低员工的工资,这样,从企业一方,既达到不增加企业费用支出,又能全额费用在税前扣除,并且企业为员工提供充分的福利设施,对外能提高企业的形象;从员工一方,既享受了企业提供的完善的福利设施,又少交了个人所得税,实现真正意义的企业和员工双赢局面。一般情况企业可为员工提供下列福利:
(1)企业提供免费膳食。
(2)由企业提供车辆供职工使用。
(3)企业为员工提供必须家具及住宅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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