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让也要充分进行税收筹划

来源: 编辑: 2006/04/27 11:02:08 字体: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对于那些从事高科技研究、发明创造等人来讲,缴纳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是习以为常的事情。但如何做好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收筹划他们却鲜有人过问。其实,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收筹划还是大有文章可做的。

  例如,A科研人员发明了一种新技术,该技术获得了国家专利,专利权属其个人拥有。由于该专利实用性极强,许多企业出高价准备购买。其中,甲公司开出了100万元的最高价,并提出了两套购买方案。方案一,A单纯将其转让,甲公司当即给A转让专利权收入100万元;方案二,A科研人员将该专利折合成股份作为对甲公司投资,甲公司让其拥有相同价款的股权,同时,A每年可从甲公司获取股息收入10万元。A科研人员应采取哪个方案?分析如下:

  方案一:直接转让专利技术。

  按照营业税的有关法规规定,转让专利权属转让无形资产,适用税率为5%,假设为城区,则应纳营业税等税费=100x5.5%=5.5万元)。因此,缴纳营业税后,该人实际所得为:100一5.5=94.5(万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权属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94.5x(1-20%)x20%=15.12(万元)

  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实际所得为:94.5-15.12=79.38(万元)

  两税合计,该人缴纳了20.62 [5.5+15.12]万元的税,实际所得为79.38万元。

  方案二:折合股份投资入股。

  首先,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其次,由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拥有股权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0x20%=2(万元),税后所得为:10-2=8(万元)。通过专利投资,当年仅需负担2万元的税款。如果每年都可获取股息收入10万元,那么经营10年,就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且还可得到100万元的股份。

  两种方案利弊很明显,方案一没有什么风险,缴税之后就实实在在地拥有个人所得,但它是一次性收入,税负太重,而且收入是固定的,没有升值的希望;方案二虽然缴税少,而且有升值的可能性,但风险也大,是不确定的。如果希望这项专利能在相当长时间内来收益,或者是该科研人员想换一个工作环境以追求个人价值最大化,还是选择投资经营为好。

  在这里,投资经营有两种:

  一种是合伙经营,一方提供专利技术,另一方提供资金,建立股份制企业。只要双方事先约定好专利权占企业股份的比重,那么就可根据各自占有企业股份的数量分配利润。如案例中的方案二,专利权折股100万,那么这100万元将在经营期内,分摊到产品成本中,通过产品销售收回。那么对该科研人员来讲,仅需要负担投资分红所负的税收额,而股票在没转让之前,不需负担税收。这样,还可以得到企业利润或资本金配股所带来的收入。这里所需负担的税收是有限的。所以通过专利既取得专利收入又取得经营收入,与单纯的专利转让相比税收负担较轻。

  另一种是个人投资建厂经营。这种方式是通过建厂投资后,销售产品取得收入。由于新建企业,大多数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而且专利权并没有转让,所以在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单独为专利支付税收。因此,在税收负担上,所要负担的仅仅是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工薪税等。将收入与税收负担相比,必然优于单纯的专利转让收入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除此而外,应当注意专利权应是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因此,转让专利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收筹划应从长远考虑,全方位地进行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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