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次发薪额巧筹划
在全年薪酬一定、分配次数一定的前提下,合理调节员工的月份薪酬、季度奖及年终奖分配金额。可以减少纳税额,降低纳税成本,提高员工净收入。
假定某企业员工年收入额固定(66120元),每月按月收入的薪酬额相等(x元),员工收入次数一定(12次月份收入、4次季度奖、1次年终奖),且季度奖、年终奖均为y元。在这些条件下,笔者经过大量测算,得知,当每次薪酬分配金额(x元、y元)满足:
12x+5y=66120
x-1260=y
方程组时,是个人全年收入纳税最少的一个标准点(在其左右一定的幅度范围内也可以达到纳税最少值)。下面举例证明:
1.根据方程组求出每次薪酬分配金额,即x、y的值,计算该员工全年纳税总额。
由12x+5y=66120
x-1260=y
知:x=4260(元)、y=3000(元),即每月薪金收入为4260元、季度奖和年终奖收入3000元。
(1)12个月月份收入应纳个税=[(4260-1260)15%-125]×12=3900(元)
(2)四个季度奖收入应纳个税=(3000×15%-125)×4=1300(元)
(3)年终奖收入应纳个税=3000×15%-125=325(元)
全年收入应纳个税总额=3900+1300+325=5525(元)
2.设x=3000元小于4260元,y=6024元大于3000元,计算该员工全年纳税总额。
(1)12个月月份收入应纳个税=[(3000-1260)×10%-25]×12=1788(元)
(2)四个季度奖收入应纳个税=(6024×20%-375)×4=3319.2(元)
(3)年终奖收入应纳个税=6024×20%-375=829.8(元)
全年收入应纳个税总额=1788+3319.2+829.2=5937(元)
2与1相比,员工的月份薪酬少于1中计算值、季度奖和年终奖则大于1中计算值。
这样,该员工在全年收入总额固定不变的情况下,采用2中的薪酬分配方式将多纳税412(5937-5525)元。
3.设x=5000元大于4260元,y=1224元小于3000元,计算该员工全年纳税总额。
(1)12个月月份收入应纳个税=[(5000-1260)×15%-125]×12=5232(元)
(2)四个季度奖收入应纳个税=(1224×10%-25)×4=389.6(元)
(3)年终奖收入应纳个税=1224×10%-25=97.4(元)
全年收入应纳个税总额=5232+389.6+97.4=5719(元)
3与1相比,员工的月份薪酬大于1中计算值,季度奖和年终奖则少于1中计算值。
这样,该员工在全年收入总额固定不变的情况下,采用3中的薪酬分配方式将多纳税194(5719-5525)元。
上一篇:个人所得税筹划指导思想
下一篇:合理分解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