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
分项计算筹划法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除一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总共列举了28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对于这些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人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这里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明白并充分利用这一点。
例如,某纳税人某月给几家公司提供劳务,同时取得多项收入:给某设计院设计了一套工程图纸,获得设计费2万元;给某外资企业当10天兼职翻译,获得1.5万元的翻译报酬;给某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帮助,获得该公司的3万元报酬。
如果该纳税人不懂税法,将各项所得加总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则:
应纳税所得额=(20000+15000+30000)×(1-20%)=52000(元)
应纳税额=52000×40%-7000=13800(元)
其实,如果分项计算,可节省大块税收,计算如下:
设计费应纳税额=20000×(1-20%)×20%=3200(元)
翻译费应纳税额=15000×(1-20%)×20%=2400(元)
技术服务费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总共应纳税额=3200+2400+5200=10800(元)
稍稍安排一下可以少缴3000元。
支付次数筹划法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性收入的,以每一月的收入为一次。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某些行业收入的获得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即在某个时期收入可能较多,而在另一些时期收入可能会很少甚至没有收入。这样就有可能在收入较多时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在收入较少时适用较低税率,甚至可能连基本的抵扣额也不够,造成总体税负较高。
这时,如果纳税人只要进行一些很简单的筹划活动,就可能会获取较高的回报。
即纳税人和支付劳务报酬的业主商议,把本应该短期内支付的劳务费在一年内支付,使该劳务报酬的支付每月比较平均,使得该项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这种支付方式也使得业主用不着一次性支付较高费用,减轻了其经济负担,相信业主也会比较乐意去做。
例如,张某为某企业职工,业余自学通过考试获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某会计师事务所商定每年年终到该事务所兼职三个月(由于会计业务的特殊性,到年底会计业务特别多,平时则很少))。年底三个月每月可能会支付30000元劳务报酬。
如果张某和该事务所按实际情况签约,则张某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月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总共应纳税额=5200×3=15600(元)
如果张某和该会计师事务所商定,年终的劳务费在以后的一年中分月支付,具体形式不限,则每月大约支付7500元。则:
月应纳税额=7500×(1-20%)×20%=1200(元)
总共应纳税额=1200×12=14400(元)
则经过筹划,张某可以少缴税款1200元。
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所得的筹划
这里提供劳务的个人有两种情况,即或者该个人是本企业的雇员,或者该个人不是本企业的雇员。
对与非本企业的雇员来说,其为该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金和劳务费等各种名目的收入,不论该项收入采取何种方式计取和支付,均应当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交纳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经交纳的营业税税款后,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本企业的雇员来说,其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金和劳务费等各种名目的收入,不论该项收入采用何种方式计取和支付,均应当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该项所得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两种不同主体在取得收入后的纳税情况不一样,对其进行筹划就存在了必要性和可行性。
例如,甲是某公司的职工(雇员),乙是该公司临时招聘的业务员(非雇员),两人都为该公司推销非有形商品。某月该公司给甲支付2000元的推销费,甲同时获得每月500元的保底工资,给乙支付了2500元推销费。
甲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00+500-800)×10%-25=145(元)
乙应纳营业税额=2500×5%=125(元)
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500-125-800)×20%=315(元)
乙总共应纳税额=125+315=440(元)
很明显,相同的所得,非雇员与雇员缴纳的税款大不一样。
如果乙想在这个行业长期工作下去,最好能够想办法成为该公司的雇员。实在不行的话,可以考虑和在该公司工作,并和自己关系较好的朋友以交换工作的形式领取工资,也可以省去不少税款。
影视剧本所得的筹划
根据国税函[1997]385号文件规定,个人创作的影视分镜头剧本,用于拍摄影视片取得的所得,不能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但作为文学创作而在书报杂志上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比较好的电影拍摄单位都有自己的出版社,如果某个人的影视分镜头剧本将被某电影制片厂使用,同时又将在该电影制片厂的出版社准备出版,则这时候便有必要对各项收入进行筹划,即个人可以要求该电影制片厂支付较高的稿酬,相应地减少分镜头剧本使用费,使按照劳务报酬应税项目征税的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当然,如果能够结合前面介绍的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其效果将会更好。
如果该作品开始并没有准备出版发行,这时也可以考虑要求其出版社同时出版,只要经过筹划相对净收益更大就具有可行性。况且作品的出版是一种无形资产,对于自己以后的创作和各项工作都更有利。
例如,某剧作家创作了一部影视分镜头剧本,用于某电影制片厂拍摄一部大型电影,该电影制片厂欲支付25万的报酬。(该电影制片厂拥有自己的出版社)
如果该作家直接收取该项所得,则该项所得将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税款:
应纳税额=250000×(1-20%)×40%-7000=73000(元)
如果该作家与电影制片厂达成协议,将其作品出版成书,该作家可以考虑要求出版社支付稿酬15万,该剧本使用费支付10万,则该电影制片厂不增加额外负担(假定该书的出版成本和销售收入刚好持平,这在实际中应该比较好操作)。该作家的纳税情况如下:
剧本使用费应纳税额=100000×(1-20%)×40%-7000=25000(元)
稿酬应纳税额=150000×(1-20%)×20%×(1-30%)=16800(元)
总共应纳税额=25000+16800=41800(元)
少缴税款=73000-41800=3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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