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境外税额扣除的优惠政策及操作
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从境外取得收入,一般都按取得地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可是按我国税法规定,这些收入在我国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
为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现行税法对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即作出了境外税额扣除的规定。纳税人在发生这种情况时,需要积极履行有关手续,以免缴冤枉税。
个人境外税额扣除的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44号对个人境外税额扣除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1.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从以上规定可知,境外税额扣除涉及两个方面,即境外所得已缴纳的税额,以及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应该缴纳的税额。那么,境外所得如何按我国税法计算缴税呢?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即对来源于同一国家的不同项目的收入,应分别扣除一定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我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未超过部分可以抵扣,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个人境外税额扣除程序
个人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至于申报纳税期限,分为两种,一是个人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我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取得境外所得时就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地区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我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任职或受雇于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单位派驻境外机构的,可由境外该任职、受雇机构集中申报纳税,并代扣代缴税款。这种情况下,个人比较省事。
应该注意的是,个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委托他人申报纳税或者邮寄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实例分析
某纳税人2000年1月~12月在A国取得工薪所得60000元(人民币,下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7000元;同时,又在B国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
该纳税人已分别按A国和B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150元和250元。
那么他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抵扣多少境外税额呢?按照分类计算的方法,分别计算如下:
在A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包括:工薪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900元,公式为[(60000÷12-4000)×10%-25]×12(费用扣除标准为4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1120元[7000×(1-20%)×20%],扣除限额合计为2020元。
该纳税人在A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150元,低于扣除限额,因此,可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税款870元。
在B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比较简单,其在B国取得利息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200元(1000×20%)即扣除限额,该纳税人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了扣除限额,因此,只能在限额内抵扣200元,不用补缴税款。在B国缴纳税款未抵扣完的50元,可以在以后5年内,该纳税人从B国取得的所得中抵扣限额有余额时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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