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节税
纳税人因承包、租赁经营企业而获得相应的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可能出现有的月份总收入过高,有的月份总收入过低等现象。这种收入额在不同的纳税期限内出现较大的波动现象,在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意味着个人既要在高收入的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较多的税款,同时在较低收入的月份里又不能享受税法为个人所提供的种种优惠,如法定的费用扣除、较低的税率征收等。因此,很多人为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便通过推迟或提前获得收入,或通过改变收入支付方式,如将一次付给改为多次付给,多次付给变为集中付给等,使自己的收入尽可能在各个纳税期限内保持均衡,这样不仅避免了在某些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重税,还能分享繁重月份税法所提供的费用扣除和费用宽免等优惠,从而在总体上达到了减轻纳税义务的节税效果。
例如,某承包经营商(或租赁经营商),按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每年可以根据所承包承租单位的状况取得一定的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但由于受经济周期及其他因素的制约与影响,这个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这个承包商(承租商)的经营所得往往表现出一定的波动,有的年份经营状况很好,承包商(承租商)的经营所得相应提高,有的年份则比较糟糕,甚至发生亏损。这样,为避免在经营好、收入高的年份纳税过多,其他年份本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局面,这位承包(承租)经营商便通过合同以及其他方式,将自己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均匀地转移到各个年份。从而使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都降到较低税率的纳税级距内,以减轻应纳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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