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当你取得的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要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适应的税额。但是,工薪税是根据你的月实际收入水平来渐进课税,这就为税务筹划创造了条件。
(一)工资、薪金福利化筹划
取得高薪是提高一个人消费水平的主要手段,但因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累进的,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纳税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所以,把纳税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福利,照样可以增加其消费满足,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1.企业提供住所,是个人工薪税节税的有效方法。即你的住房是由你服务的企业免费提供或收取部分租金提供的。由广个人所得税是就你的收入总额划分档次课税,对你的支出只确定一个固定的扣除额,这样收入越高支付的税金越多,故企业将住房费直接支付给你将会造成你较多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为你租用房子采取企业支付或支付个人现金,也会造成你的税收负担和收入水平的差异。因此,你在受聘时,应与雇主协商,由雇主支付你在工作期间的寓所租金,而薪金则在原有基础上作适当的调整。这样,雇主的负担不变,你则可因此而降低了个人所得税中工薪应负担的税收。
例如,某公司会计师钱先生每月从公司获取工资、薪金所得5000元,由于租住一套两居室,每月付房租2000元,除去房租,钱先生可用的收入为3000元。这时,钱先生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5000-800)×15%-125=505(元)
如果公司为钱先生提供免费住房,每月工资下调为3000元,则钱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3000-800)×15%-125=205(元)
做如此筹划后,钱先生可节省所得税300元,而公司也没有增加支出。
但这里要注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时,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为具备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或者汽车时,产权凭证应当是雇员的名字,并商定雇员工作达到一定条件,该实物所有权完全归雇员所有。
2.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即由企业支付旅游费用,然后降低你的薪金。职工根据国家规定都可以享受法定休假,在此期间一切费用照付。如果你放弃取得这部分工资的权利,而要求企业为你提供休假旅游的费用,只要是财务制度所允许的,企业都会予以接受,这样对企业来讲,并没多支出,而对你来讲就是少收入高消费。
3.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由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若不能将其转化为现金,则不会视为工资收入,从而也就不必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样,企业通过提高职工福利,增加其物质满足,也可少纳所得税。
(1)企业提供免费膳食或者由企业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费。企业提供的膳食餐具必须具有不可变现性,即不可转让,不能兑换现金。
(2)使用企业提供的家具及住宅设备。由企业向职工提供住宅或由企业支付租金时,由企业集体配备家具及住宅设备,然后收取低租金。
(3)企业提供办公用品和设施。某些职业的工作需要专用设备,如广告设计人员需要高档计算机等。如果由职工自己购买,则职工会提出加薪的要求,而加薪就要上税。此时由企业购买后配给职工使用,可避免纳税。
(4)由企业提供车辆供职工使用,该车辆不可以再租与他人使用。
(5)转售股票认购权。
(6)企业为职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提供奖学金给职工子女。
(7)使用由企业缔结合约提供给职工的公用设施,如水、电、煤气、电话等。
总之,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的个人,其节税的主要方法是在保证消费水平提高的前提下,降低所得额,达到减轻税负之目的。对于企业来讲,要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合理地选择职工收入支付方式,以帮助职工提高消费水平。一味地增加现金收入,从税收角度来考虑并不是完全可取的。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由于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是省税的一个重要思路。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就会节约税收。
1.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比例税率20%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能节省税收。
例如,叶先生2001年6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5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叶先生同月在L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500元。
如果叶先生与L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8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
(2500-800)×20%=340(元)
因而叶先生6月份应纳税额为340元。
如果叶先生与L公司建立起固定的雇佣关系,与原雇佣单位解除雇佣关系,来源于原单位的500元则被视为劳务报酬,因未超过800元免征额,不用纳税。由L公司支付的25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2500-800)×10%-25=145(元)
在该案例中,如果叶先生与L公司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195元(340-145),一年则可节省税收2340元。
2.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
在纳税人工资、薪金较高,适用边际税率高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
例如:纳税人朱先生系一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2001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50800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50800-800=50000(元)
其应纳税额为:
50000×30%-3375=11625(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50800×(1-20%)=40640(元)
其应纳税额为:
40640×30%-2000=10192(元)
因此,如果朱先生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1433元。
3.纳税项目分开筹划法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行分项目计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别可减扣一定的免征额,因此把收入分开项目申报纳税将会有利于降低税负。
对于适用于累进税率的纳税项目,应纳税的计税依据在各期分布越平均,越有利于节省纳税支出。
1.一次性奖金分摊筹划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而是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薪金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如果该项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适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
例如,某纳税人金先生2001年每月工资、薪金800元,其所在公司采用减少平时工资发放、年底根据业绩重奖的方法,12月份金先生又一次性获得公司的年终奖金12000元。我们来计算一下金先生该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由于这部分奖金是一次性发放的,按照法律规定其计算过程如下:
工资部分因为低于免征额,不用纳税。奖金部分应纳税额=12000×20%-375=2025(元)
12月该纳税人共应纳税2025元。
(2)如果该纳税人和公司老板商议,公司将年终奖金分三次下发,即12月、1月、2月每月平均发放4000元,12月的4000元以奖金的名义发放,1、2月份的奖金可以作为工资一起发放,这样,该纳税人三个月的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12月应纳税额为4000×15%-125=475(元)
1、2月各应纳税额为(4000+800-800)×15%-125=475(元)
则三个月共应纳税1425元。
通过上述奖金发放方式的改变,实行分摊发放,可以使纳税人少缴款600元,如果把奖金分摊到全年发放,纳税人获得的税收利益则会更大一些。
2.工资分摊筹划法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可以知道这些行业是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因此,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其税负合理化。但在实际生活中并不仅是这些行业的工资起伏比较大,故当纳税人在其他行业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时,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即将每月收入平均分摊、这样就可以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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