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节税处理
(一)居民非居民方面的优惠政策
已颁布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个人收入只就符合《税法》规定的达到征税标准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修正后的《税法》引进了国际通用的“居民”和“非居民”两个概念,并在纳税人中加以限定,这样为节税提供了机会。税法规定: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永久性居住权并因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和中国境内一个纳税年度中居住满365天的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两部分个人。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居住不满365天的外籍人员。因此中国是根据永久性居住权和居住时间双重标准来确定居民和非居民。对“居民”负无限纳税义务,即境内外所得都要申报纳税;对“非居民”负有限纳税义务,即只就境内所得征税。
(二)离境扣除方面的优惠
对“居民”居住满一年指一个纳税年度的365天,在纳税年度内可通过离境的方式摆脱“居民”身份。如一次离境超过30天就可以从居住天数中扣除。从而使你居住天数小于365天。也可以通过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天的方式扣除居住天数。
(三)无住所,连续居住不超过五年的优惠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只就国家规定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就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四)免税优惠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因任职、受雇、履约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不属于该雇主的中国境内营业机构、场所负担的,予以免税。
(五)抵扣和费用扣除的优惠
个人所得税加进了“住所”的概念。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不论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工作,特别是因公或其他原因到境外工作的人员,其所得都应按税法规定缴税,这样的虽然符合国际惯例,也合法,但不尽合理,为此,个人所得税法又作了两项优惠规定:一是可以抵扣在国外缴的税款;二是增加费用扣除款。
(六)对工薪所得的起征点和税率优惠
对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以800元为起征点,超过800元,按下列9级超额累进征税。
新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与原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相比,最低和最高税率没有变化,但中间增设了15%、25%、35%三档税率,征税级距拉大。这样规定只对高收入者税负略有提高,大部分纳税人的税负与原税负持平。修订后的税率与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税率相比,最低税率降低了15个百分点,降幅较大。就超征点而言,外国人在中国的超征点各地在800元扣除基础上有较大的提高。有的超征点达4000元。
(七)稿酬所得减征30%的优惠
稿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这一规定很好地照顾了投搞人的利益。如,若有稿费5000元,则应税所得为:5000(1-20%),即4000元,应纳税额为4000元×20%,即为800元,减征30%,即800×70%即560元为应纳税额。
(八)免税优惠
为了体现对某些行为的鼓励,修订后的《税法》对下列情况作出免税规定: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对这部分奖金全免税是为了鼓励和提倡个人在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发明创造,繁荣文化艺术创作和发展我国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教育和环保事业。
2.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对这部分收入免税,是为了引导一部分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鼓励储蓄和购买国债。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3-7项五项收入给予免税,主要是为了照顾转业和复员军人,离退休干部和职工的实际生活需要。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政府参加签订的有关协议中规定免税收入,主要有两项:一项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另一项是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九)减税优惠
《税法》中的两类减税项目:一类是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是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需要减税的。前者是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持续性,同时为了鼓励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自谋职业、自食其力,以减轻政府和社会的负担。后者是为了帮助纳税人迅速恢复经营,生产自救而采取的措施。关于减税的幅度和期限,往往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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