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干”奖金的筹划技巧
为了节约成本支出,鼓励多劳多得,一些企业对供销人员的奖金常常采取“包干制”,即对供销人员除了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外,再按照其推销产品所回笼资金的一定比例从营业费用(产品销售费用)中提取奖金。支付奖金后,供销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不再另行报销。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一般是按照应当发放的奖金数额,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应付工资”科目。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年终必须按照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实际发放数,对照计税工资标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要根据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此,供销人员认为,自己实际得到的奖金并没有这么多,企业发放的奖金总额中有相当部分是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用,按奖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允。
[案例]
联华毛纺厂共有职工300名,其中供销人员10名。2000年度共计提取职工工资400万元,其中供销人员工资12万元(每人每月1000元),奖金36万元(每人每月3000元)。提取数等于发放数。
计税工资限额为每人每月800元。2000年税前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
[筹划分析1]
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有关所得税计算如下:
(1)企业所得税:
计税工资限额=300×800×12=2880000(元)
超标准列支工资=4000000-2880000=112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1120000=2120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2120000×33%=699600(元)
(2)供销人员个人所得税:
每人每月应纳税额=(1000+3000-800)×15%-125=355(元)
全年合计应纳税额=355×10×12=42600(元)
[筹划思路]
如果企业改变会计核算办法,情况就会大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仍采取“包干制”结算办法,将供销人员的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实报实销,仅对不能提供费用发票的部分作为供销人员奖金处理。
[筹划分析2]
假定供销员取得的奖金总额中差旅费占10%,业务招待费占20%,账务处理示范如下:
每人每月差旅费=3000×10%=300(元)
每人每月业务招待费=3000×20%=600(元)
借:营业费用——差旅费 300
营业费用——奖金 2100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600
贷:现金 900
应付工资 2100
这里,差旅费属于与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只要能提供真实、适当的凭据均可获得扣除,而业务招待费只能在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内扣除,这里暂假定本年度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那么:
(1)企业所得税:
本年度实际支出工资总额=4000000-360000×30%=3892000(元)
超过标准列支工资=3892000-2880000=1012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1012000=2012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2012000×33%=663960(元)
(2)供销人员个人所得税:
每人每月应纳税额=(1000+2100-800)×15%-125=220(元)
全年合计应纳税额=220×10×12=26400(元)
[筹划结果]
改变核算方法后,节省企业所得税35640元(699600-663960),节省个人所得税16200元(42600-26400)。
[特别提示]
需要说明的是,采用第二种核算方法,个人所得税税负一定会降低,而企业所得税则未必会降低。因为税法对业务招待费和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是不同的。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对采取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限额内据实扣除的政策,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两个低于”的条件下据实扣除。采取第二种核算方法,可能会遇到下列几种情况:
一是本来实际发放的工资不超过计税工资标准,但由于将职工奖金中的业务招待费部分改在“管理费用”列支,这时,如果业务招待费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会由此增加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二是如果工资总额已经超过计税工资限额,将奖金中的业务招待费转入“管理费用”后,业务招待费仍然不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这时,就会大大降低所得税税负。
当然还会出现其他类似的情况。因此,纳税人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两种核算方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影响,然后择优从之。
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践来看,一些省市地税部门对供销人员“包干”奖金区分“大包”、“中包”和“小包”三种类型,并规定了不同比例的税前扣除标准。纳税人可以根据这些规定,结合企业行业特点,合理确定奖金发放形式,并加强财务核算,既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职工的创造性,又要用足用活税收政策,努力降低税负,从而不断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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