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所得的筹划

来源: 编辑: 2006/05/24 13:58:04 字体:

  1.系列丛书筹划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不同的作品却是分开计税,这就给纳税人的筹划创造了条件。如果一本书可以分成几个部分,以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现,则该作品将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单独计算纳税,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节省纳税人不少税款。

  使用该种方法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该著作可以被分解成一套系列著作,而且该种发行方式不会对发行量有太大的影响,当然最好能够促进发行。如果该种分解导致著作的销量或者学术价值大受影响,则这种方式将得不偿失。其次,该种发行方式要想充分发挥作用,最好与后面的著作组筹划法结合。再次,该种发行方式应保证每本书的人均稿酬小于4000元,因为这种筹划法利用的是抵扣费用的临界点,即在稿酬所得小于4000元时,实际抵扣标准大于20%。

  例如,某税务专家经过一段时间的辛苦工作,准备出版一本关于纳税筹划的著作,预计稿酬所得12000元。可以进行如下筹划:

  (1)如果该纳税人以一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则应纳税额=12000元×(1-20%)×20%×(1-30%)=1344元。

  (2)如果在可能的情况下,该纳税人以4本出版一套系列从书,则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如下:每本稿酬=12000元÷4=3000元,每本应纳税额=(3000-800)元×20%×(1-30%)=308元,总共应纳税额=308元×4=1232元。

  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该税务专家采用系列丛书法可以节省税款112元,他可以考虑选择该种筹划法。

  2.著作组筹划法

  如果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还可以考虑使用著作组筹划法,即改一本书由一个人写为多个人合作创作。和上一种方法一样,该种筹划方法利用的是低于4000元稿酬的800元费用抵扣,该项抵扣的效果是大于20%抵扣标准。

  该种筹划方法,除了可以使纳税人少缴税款外,还具有以下好处:首先,这种著作方法可以加快创作的速度,使得一些社会急需的书籍早日面市,使得各种新观点以最快的方式出现,从而促进知识的进步。其次,集思广益,一本书在几个水平相当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其水平一般会比一个人单独创作更高,但这要求各创作人具有一定的水平,而且各人都应尽自己最大努力写其擅长的部分。再次,对于著作人来说,其著作成果更容易积累。

  但使用这种筹划方法应当注意,由于成立著作组,各人的收入可能会比单独创作时少,虽然少缴了税款,但对于个人来说最终收益减少了。因此,该种筹划方法一般用在著作任务较多,比如有一套书要出版,或者成立长期合作的著作组。而且由于长期的合作,节省税款的数额也会由少积多。比如,某财政专家准备写一本财政学教材,出版社初步同意该书出版之后支付稿费24000元。如果该财政专家单独著作,则可能的纳税情况是:应纳税额=24000元×(1-20%)×20%×(1-3 0%)=2688元。如果财政专家采取著作组筹划法,并假定该著作组共10人,则可能的纳税情况是:应纳税额=(2400-800)元×20%×(1-30%)×10=2240元。

  3.再版筹划法

  这种筹划方法就是在作品市场看好时,与出版社商量采取分批印刷的办法,以减少每次收入量,节省税款。《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的形式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再版这种筹划方法。

  由于出版社对一本书再版比较麻烦,因此这种筹划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一般也只是作为辅助的筹划方法使用。比如,在运用前两种方法进行筹划仍不能奏效时。其次,这种筹划方法只在待出版物市场看好时,即预期销路较好时运用。因为如果该出版物的销路不好,第一次出版后出版社便不愿意再次出版,其筹划便失去了意义。

  4.费用转移筹划法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只能在一定限额内扣除费用。众所周知,应纳税款的计算是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而得,税率是固定不变的,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大。如果能在现有扣除标准下,再多扣除一定的费用,或想办法将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就可以减少应纳税额。

  一般的做法就是和出版社商量,让其提供尽可能多的设备或服务,这样就将费用转移给了出版社,自己基本上不负担费用,使得自己的稿酬所得相当于享受到两次费用抵扣,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可以考虑由出版社负担的费用有以下几种:资料费、稿纸、绘画工具、作图工具、书写工具、其他材料费、交通费、住宿费、实验费、用餐费、实践费等,有些行业甚至可以要求提供办公室以及电脑等办公设备。

  现在普遍对收入明晰化的呼声较大,而且由出版社提供条件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出版社可以考虑采用限额报销制,问题其实就好解决了。

  例如,某经济学家欲创作一本关于中国经济发展状况与趋势的专业书籍,需要到广东某地区进行实地考察研究,由于该经济学家学术水平很高,预计这本书的销路看好。出版社与该经济学家达成协议全部稿费20万元,预计到广东考察费用支出5万元。如果该经济学家自己负担费用,则应纳税额=200000元×(1-20%)×20%×(1-30%)=22400元,实际收入=(200000-22400-50000)元=127600元。如果改由出版社支出费用,限额为50000元,则实际支付给该经济学家的稿费为15万元,应纳税额=150000元×(1-20%)×20%×(1-30%)=16800元,实际收入=(150000-16800)元=133200元,133200元-127600元=5600元。因此,第二种方法可以节约税款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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