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形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来源: 编辑: 2006/05/24 14:37:36 字体:

  公司制组织形式的个人纳税筹划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目前个人投资设立企业的主要方式是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作为投资者的个人股东,以其所出资金占公司的资本的比例获取相应的回报。从税收的角度讲,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当投资者个人从公司获取现金股利时,还应该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就投资者投资的总过程而言,实际上承担了两道税。

  例如,有甲、乙两个个人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当年获得税前利润100万,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公司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1000000×33%=330000(元)

  公司实际取得税后净利润为:

  1000000-330000=670000(元)

  如果公司按《公司法》规定,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剩余的全部分给投资者,则每个股东可分得投资利润为:

  (670000-67000)÷2=301500(元)

  但是,当投资者在取得这笔投资收益时,还应该缴纳一道20%的个人所得税:

  301500×20%=60300(元)

  投资者实际获得的投资净收益是:

  301500-60300=241200(元)

  作为个人投资者的税收负担率为:

  (330000÷2+60300)÷1000000×2×100%=45.06%

  如果公司制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把利润保留在公司内部,就可以避免缴纳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投资建立企业的目的是得到回报,分回红利是早晚的事情,因此,公司制企业的投资者就要承担两道税。

  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的个人纳税筹划

  所谓合伙制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最大特点是其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担。由于合伙企业从整体而言组织相对松散,在现实中不能算是一个独立核算企业,所以,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国家税务机关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合伙人的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比如,某合伙企业是由五个合伙人出资组建的,各人的出资比例均为20%,经营了一年以后获得了20万元的税前利润。根据现行税法,不对这部分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仅在分配利润时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当合伙企业分红时,各合伙人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为:

  200000÷5×30%-4250=7750(元)

  纳税后,各合伙人所取得的净收益为:

  40000-7750=32250(元)

  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为:

  7750÷40000×100%=19.375%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税收负担的高低取决于分回红利的金额大小,金额大,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中适用的税率档次就高,但实际负担率的最高限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最高边际税率35%。

  个人独资企业组织形式的个人纳税筹划

  自从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开始实施,个人独资办企业的门槛被取消,一元钱可以当老板的梦想也就成为现实。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回红利纳同样的税,最高边际税率35%。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纳税人来说,减轻纳税的主要筹划方法就是分拆利润所得,适用比较低的边际税率,减轻纳税。

  例如:苏州的李某原来在一纺织厂工作,随着纺织行业的不景气1999年初她下岗了。独资企业法出台以后,她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了一个经营建材的企业,李某的丈夫在工余时间也协助她做一些与经营有关的修理业务。一年下来,他们核算了一下,其经销业务获利4万元,修理业务也有3万的利润,这样,该独资企业共有7万元的利润,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70000×35%-6750=17750(元)

  企业实际获利为:

  70000-17750=52250(元)

  企业的税收负担为:

  17750÷70000×100%=25.36%

  充分考虑到税收的因素,夫妇两人决定把业务分开组成两个独资企业经营,李某的企业依旧经营建材,其丈夫到工商局申请注册一个从事修理业务的独资企业,经营地点两个企业还在一起。假定其收入、利润与前述一样,看其税收负担如何变化。

  经营建材的企业应纳所得税为:

  40000×30%-4250=7750(元)

  经营修理的企业应纳所得税为:

  30000×20%-1250=4750(元)

  两个企业合计缴纳所得税为:

  7750+4750=12500(元)

  分拆成两个企业经营后的税收负担率为:

  12500÷70000=17.86%

  通过以上简单的分拆筹划,分散了所得,税收负担率下降了7.5个百分点,应该说取得了不错的筹划效果。

  个体工商业户组织形式的个人纳税筹划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租、承包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按应纳税所得额的级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但是,在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收管理过程中,征收机关又根据纳税人建账建制的情况将对纳税人的征收所得税的方法分为查账征收和依据销售额附征两种。在这两种征收方法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是不一样的。

  例如,某个体工商业户王某2001年度取得销售收入20万元,王某按照要求建立了一套核算体系,本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为15万元,其应税所得额为5万元。因为王某建了账,实行查账征收,其应纳所得税为:

  50000×35%-6750=10750(元)

  个体工商户王某税款的实际负担率为:

  10750÷50000×100%=21.5%

  如果实行附征的办法,收入和费用的情况不变,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王某所从事的行业的销售收入利润率是5%,则该个体户当年应税所得额为:

  200000×5%=10000(元)

  该个体户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10000×10%-250=750(元)

  王某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为:

  750÷50000×100%=1.5%

  由此可见,税收负担相差很大。例子中是在假定个体户的实际销售利润率远远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的前提下,申请采用附征的办法对纳税人有利。如果情况相反,纳税人的实际销售利润率低于核定的利润率或者发生了亏损,则用查账征收的办法反映实际经营状况更为有利。纳税人应该清楚两种纳税办法的优劣,应尽量争取对已有利的课征办法。当然,具体的纳税方法也不是纳税人自己就能完全决定的。

  以上四种个人投资设立的企业形式所产生的税收负担效果有很大不同,故在投资之前应慎重考虑抉择。当然,个人投资者在决定具体的投资方式、企业形式的时候,还有其他许多因素需要考虑,比如企业的经营行业、经营期限、经营的目标等,只是纳税方式的选择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更为直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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