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拿年终奖也可合法少缴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日前出面确证年终奖计税公式之后,很多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大家对公式的种种猜测消除了,但是“躲避”类似6001元这种多发1元奖金要多扣税275元的想法却更明确了。税收筹划专家昨天透露,年终奖计税新规的“变通”方法是,卡着工薪所得税率的“级差”发放年终奖更合算。
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时,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收筹划专家李女士对此表示,为了更好地减轻员工税负,企业可以用卡着工薪所得税率的“级差”发放年终奖进行“变通”。她介绍,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适用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这九级分别是不超过500元、超过500元至2000元、超过2000元至5000元、直至超过10万元。由于年终奖计税新规是将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因此,企业在发放员工奖金时,可以将上述级差上限乘以12后作为依据,减轻税负。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位员工的年终奖是第一级上限500元×12=6000元,那么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6000元(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5%(适用税率)-0(速算扣除数)=300元,实际拿到的奖金为6000元-300元=5700元。但是,如果其年终奖超过第一级上限500元×12=6000元,且仅多出几百块钱的话,虽然奖金多支出了几百块,但是由于超过500元适用第二级税率10%及速算扣除数25,因此,实际拿到的奖金依然与6000元近似,甚至还要更少。经计算,年终奖奖金低于6300元的,实际拿到的奖金都反而低于年终奖6000元的实际奖金。
针对一些企业会计希望将年终奖分解成12个月制表,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想法,李女士表示,这用于已经过去的2004年是有风险的,不属于合理的税收筹划。2004年纳税申报期已经结束,这样的行为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出,将被按照漏缴税款进行处罚,追加滞纳金,得不偿失。不过,这种方法如果确实能够减轻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用于今年的个税申报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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