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来源: 编辑: 2006/05/24 13:09:43 字体:

  1.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包括: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津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经国务院规定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2.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独生子女补贴;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补贴;

  托儿补助费;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探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发给的误餐费);

  按照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购买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按照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得到的奖金;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稿酬所得可以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

  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按照规定,对于从海外汇入的下列外汇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

  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

  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

  6.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7.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是指: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直接派往”指世界银行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食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联合国组织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规定,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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