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计算原则节税
一、利用人民币作为计算单位的原则节税
税法要求以人民币作为计算单位,计算个人所得税,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个月的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所得。汇算清缴所得额时,对已按月或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币所得额不再重新折合,只对未缴税的所得额按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所得额。以上计算原则存在下列几种节税可能:第一,外币收入灰色化和非税化节税;第二,外币收入“抵免”或“饶让”节税;第三,利用汇率变动节税;第四,利用预缴机会将收入低估节税。
二、分别计算原则与节税
分别计算的含义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同一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款,即分项计算;二是,同一纳税人同一性质的所得应分别计算境内、境外应纳税款,即境内、境外所得分别计算;三是,来源于境外的不同国家的所得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款。这项计算原则存在三种节税方法:第一,不同收入有不同的节税方法,分项计算为不同节税方法提供了可能;第二,境内、境外收入分项计算节税者在抵免扣除,汇算折价环节存在节税机会。第三,通过收入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转移利用国家之间优惠不同节税。
三、捐赠扣除原则与节税
个人将所得通过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捐赠给教育,其它公共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其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在计算税金时扣除。纳税人可根据这一原则,利用捐赠扣除节税。
四、境外所得可以抵免原则与节税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在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应纳所得税金中扣除已在中国境外缴纳的外国个人所得税税款。只要扣除额不高于该人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都可以扣除,从而抵免应纳税款。节税者可利用税收饶让获得抵免,从而节税。
下面就具体计算公式介绍如下:
第一,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额—扣除费用(800或4000)
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或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扣除费用为4000元人民币;其它个人为800元人民币。
第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第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担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费用(800×12)
第四,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a.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800元
b.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1—20%)
第五,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这里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①有价证券为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按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②房屋为建造费或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③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和其他有关费用;④其他财产的原值参照以上方法确定。不能提供财产原值正确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估定其财产原值。
第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实际收入额
举例:
例1:某人某月取得工资收入1500元,奖金收入为200元,该人个人所得税计算步骤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1500十200)—800=900(元);
(2)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查找税率为l0%,速算扣除为25;
(3)计算应纳所得税额=(900×10%—25)=65(元)。
例2:某独资企业外籍经理的工资由境外雇主支付,1月份的工资额为3000美元,该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3000美元×8.6783)—4000=22034.90;
(2)应纳所得税额=(22034.90×25%—1375)=4l73.73.
例3:某煤矿工人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月份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计算缴纳,假定该煤矿某职工1月至11月的每月工资收入额为3000元,12月取得工资额为7000元,该职工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每月预缴所得税为:月预缴所得税额=(3000—800)×15%—125=205(元);
(2)年终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
a.全年工资薪金收入额=3000×11十7000=40000(元);
b.月平均工资薪金收入额=全年工资收入额十12
=40000十12=3333.33(元);
c.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333.33—800)×15%—125
=255(元)
d.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55×12=3060(元);
e.汇算清缴应补个人所得税额=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全年预缴所得税额
=3060—205×11=805(元)
例4:某从事货物批发的个体工商业户1月份货物销售额为10000元,货物销售成本6000元,缴纳销售税金和各种工商收费及其他费用1000元。
(1)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lO0OO—6000—1000=3000(元);
(2)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月应纳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000×30%—354.17=545.83(元)
年终汇算时,假定该个体工商户的全年收入为20万元,货物销售成本为12万元,缴纳的销售税金和各种工商收费为20000元,税务机关承认扣除的各种支出为10000元。
1月—11月共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金为10000元,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3)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20000—20000—10000
=50000(元)
(4)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50000×30%—4250=10750(元)
(5)汇算应补个人所得税=10750—10000=750(元)
例5:某人承包一商店,承包合同规定,承包人完成合同规定的指际,发包人每年支付给承包人承包费l0万元,承包期为两年,假定本年该承包人完成承包指标如数得到承包费,该人用所得的承包费向残疾人联合会捐款3万元,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承包收入额—费用额—捐款额
=100000—(800×12)—27120
=63280(元)
(2)应纳所得税额=63280×35%—6750=15398(元)
[注:捐款抵扣限额按规定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因此该人捐款抵扣额为(100000—800×12)×30%=271200].
例6:某个人利用业余时间为一乡镇企业设计计算机程序,一次性取得设计费5000元,该人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收入额×(1-20%)×20%
=5000×80%×20%
=800(元)
假设该人一次性取得收入为300000元,则应加成计算税金。一次取得收入在2万一5万的按应纳所得税额加征5成税金;一次取得超过5万元,按应纳所得税额加征l0成税金。
(2)因此该人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300000×(1-20%)×20%×(1十50%)=7200(元)
例7:某教师编著一本书,第一次出版发行时,取得稿酬费收入为10000元,一年后该书再版发行,又取得再版费5000元,该人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第一次取得稿酬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收入额×(1-20%)×税率×(1—税额减征率)=10000×(1-20%)×20%×(1-30%)=1120(元)
(2)第二次取得再版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5000×(1-20%)×20%×(1-30%)=560(元)
例8:某外籍华人继承一笔在华旧房遗产,该人花费20万元将该房产整修后转让,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转让时花费有关费用1万元,经税务机关评估确定该房产原值为60万元,该人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收入额-房产原值-费用)×20%
=(100万-60万-20万)×20%
=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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