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专利技术的纳税筹划

来源: 编辑: 2006/05/24 14:36:46 字体:

  个人所得的税收筹划已成为生活中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适用于中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法》,仔细研究分析《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原则和具体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总体思路是注意收入量的标准、支付的方式和均衡收入,降低名义收入,保持实得收入不变,进而降低税率档次。具体的税收筹划根据情况有不同的做法,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筹划,减轻税负,使揣入自己腰包的钱更多,也就成了这部分人需要面对的课题。

  [案例]

  王教授是一名医学博士,学有所成,知识渊博。通过多年的研究,发明了一种技术,使用该技术可以大大提高从药用植物中提取有用物质的效率。

  该技术获得了国家专利,专利权属于个人所有。

  该专利公布后,引起了众多药厂的关注。他们纷纷要求王教授转让该专利使用权,有一家提出的转让价格为500万元。而另一效益很好的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则提出可以让他持有该公司相同价款的股权,并让他在公司中担任副总经理;主管药品的研制、开发工作。

  [要求筹划]

  面对两种选择,该如何决断?

  [筹划分析1]

  主要考虑的问题应是直接转让专利获取现金,还是持有公司股票划算。

  选择直接转让专利获取现金,则可取得收入500万元,但同时应承担以下税负:

  (1)营业税。

  按照营业税有关法规规定,转让专利权属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所缴税额为500×5%=25(万元),因此,缴纳营业税后,该人实际所得为475万元(依营业税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数额小,在此忽略不计)。

  (2)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属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该人一次收入已超过4000元,应减除20%的费用,所以应纳税为(475-475×20%)×20%=76(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他实际所得为399万元。

  两税合计,该人缴纳了101万元的税,实际所得为399万元,这才是他实实在在拥有的现金。

  [筹划分析2]

  如果他选择在公司拥有股权的话,他承担的税负和预期的收入可能有多少呢?

  按照营业税有关法规的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他将专利权提供给制药公司,拥有公司的股权,因为该股权所实现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存在风险,属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免缴营业税,因此他不用负25万元的营业税。

  税是不用缴了,那么,他的收益从何而来?就得从他所拥有的股权中来。他每年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分得500万元股权所对应的利润,至于到底是多少钱,则要看公司的税后利润有多少、500万元的股权占公司全部股份的比例。

  这个收入是长期的,只要公司存在,他不转让股权的话。这部分收益作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为股份公司,该人拥有的股权是以股份表现的,而股份通常表现为股票。目前该制药公司还没有上市,但因为效益很好,极有希望上市。一旦上市,他能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所持股票极有可能升值,那就不只是500万元了;二是上市后,所持股票较容易出手套现。虽然目前对公司管理层所持股票的流通尚有较多限制,但从发展趋势看,允许流通是必然趋势。

  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法规的规定,转让股票目前免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只要他持有的500万元股份能够保值,就比直接转让专利权划算得多。

  [筹划结果]两种方案的利弊是很明显的。第一种方案,没有什么风险,缴税之后,可以实实在在地握有大把的钞票,用这些钱去做想做的事。但是,其所缴的税太重,而且收入是固定的,没有升值的希望;第二种方案缴税少,而且有升值的可能性,但是风险也大,是不确定的。

  假如该人想追求更大的利益,换一个工作环境,他将选择第二个方案。

  此外,在此期间,王教授应诚信出版社的邀请,就该发明的原理、价值及发明经过等写了一本书,取得了6000元的稿酬收入。在写作过程中,其夫人提供了许多建议,并收集了资料还承担了其中一章的写作和全部文字的润色工作。这部作品既可以算他单独完成,只署他的名字,也以算他和夫人的共同作品。该人最终署上他们两人的名字,既博得夫人温柔一笑,又可获得实际效益。

  因为如果只算该人一人的作品,6000元将缴纳6000×(1-20%)×20%×70%=672(元)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算两个人的作品,他个人分得3000元,只缴纳(3000-800)×20%×70%=308(元),其夫人也缴纳相同的数;他们共同缴纳了616元的所得税,少缴56元钱。

  [特别提示]

  个人投资理财中还会遇到其他特殊收入,都可以进行筹划。注册税务师张先生认为,在进行筹划时,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的原则,统筹安排,以达到降低税负支出,规避税务风险、平衡现金流量的目的。

  2001年3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36号]就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等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1)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征免营业税期限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其征免税期限为:

  ①属于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合同,不论在何时取得收入,均不予征收营业税;

  ②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于199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收入,无论是否征收了营业税,均不再进行退、补税款处理;

  ③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1998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④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技术转1上合同,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收入,企业在取得有关证明资料后,经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免予征收营业税。

  技术以外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2)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申请免征技术转让费营业税需提供证明资料问题

  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应提供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证明,方可办理免税事项。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在办理技术转让免税时,凡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的,可不再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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