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薪个税筹划思路及案例
有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式很多,而利用好各种特殊税收政策是最轻松税收筹划方式。下面笔者谈谈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筹划中要注意的几个特殊政策。
特定行业职工实行特殊的计税方式最近,笔者随县局税收宣传辅导小组到某国有煤矿进行税收知识宣传辅导,发现该矿财务人员在计征矿工个人所得税时,采用按月扣缴方式,但在年终没有进行结算。如矿工老王2005年全年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款共370元,而其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为14400元。出于职业的敏感,我当即建议该矿财务人员查阅有关个人所得税汇编手册。
其实,国家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对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矿工老王是煤矿采掘工人,完全适应采用“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的计税方式,其2005年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为:[(14400÷12-800)×税率-速算扣除数]×12=[(1200-800)×税率-速算扣除数]×12=(400×5%-0)×12=240(元),比实际已申报缴纳的370元少130元,即老王2005年多缴纳了13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全矿共有100多名矿工存在上述老王一样被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共涉及金额达10多万元之多。如果该矿财务人员能认真学习和掌握上述特殊税收政策,就不会出现多扣缴10多万元个人所得税事情了。
外企中方人员抵免扣税须提供证明现行税法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现有纳税人刘某为一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2006年5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刘某的薪金为7500元,同月,刘某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1000元。则1.外商投资企业为刘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16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500-1600)×20%-375=805元2.派遣单位应为刘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000×10%-25=75元3.刘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16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500+1000-1600)×20%-375=1005元因此,在刘某到税务机关申报时,如能提供两处支付单位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则还应补缴125元(1005-805-75);如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则要全额补缴1005元。
另外,我国税法还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月份奖金不计税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按照新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能采用一次。另外,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包括: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我国税法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算征税问题规定: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相关人员可以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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