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金分摊计税可减轻税负(上)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已就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工资性奖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重新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这个规定将以前规定的“一次性奖金”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实行了限制条件的优惠。现就该文件的适用范围、注意事项和具体计算办法介绍如下。
文件内容1.国税发[2005]9号所适用的概念: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单位全年的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和实行年薪制、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员工的奖励年薪和绩效工资。
2.国税发[2005]9号的计算办法分两种情况:一是当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各项工资性收入小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每月800元)时,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先减去“雇员当月工资收入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下称差额数)”,以其余额除以全年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用一次性奖金收入减去“差额数”后的余额与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二是当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各项工资性收入大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时,则全年一次性奖金直接除以全年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用该一次性奖金收入与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将一次性奖金或一次性奖金减去“差额数”后的余额再扣减费用扣除标准,而是直接将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费用扣除标准已在当月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使用过,故不得重复享受。
举例1.数月奖金类。
如中国公民张三受雇于某软件公司,每月工资性收入3000元。由于2004年度公司效益好,2005年2月公司决定对所有员工按工作业绩发放年度奖金,张三取得奖金12000元。张三当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当月工资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3000-800)×15%-125=205元。
由于当月张三的工资收入超过费用扣除标准,因此,首先要寻找年度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12000÷12=1000元,此1000元即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再扣减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其相对应的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为25.张三年度一次性奖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为:12000×10%-25=1175元(按原数月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规定,应纳税额为:12000×20%-375=2025元,新规定比旧规定优惠了850元)。
张三2005年2月共应纳个人所得税205+1175=1380元。
本例中,如果张三每月工资收入是700元,与标准费用扣除800元相比差100元,那么年度奖金12000元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拿出100元予以弥补,余额部分再平均12个月,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所得额=12000-100=11900元,除以12,得991.67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是10%和25,故应纳税额=(12000-100)×10%-25=1165元。
如某皮鞋厂李四每月工资性收入1300元,7月份厂里由于效益好决定给每个员工发放半年奖金1000元。该月李四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按照国税发[2005]9号,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办法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因此,如果该厂年终还有奖金,则该厂可以选择本次奖金适用优惠计算办法,也可以选择年终使用。如果选择年终使用,则本次奖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收入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1300+1000-800)×10%-25=125元。(按原数月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规定,工资部分的应纳税额=(1300-800)×5%=25元,半年奖部分的应纳税额=1000×10%-25=75元,合计纳税25+75=100元,新规定比旧规定多缴税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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