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节税新招 个税筹划方法发生变动
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个新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做出了新的规定。
新的计算方法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税方法的改变会直接影响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法。随着新规定的出台,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法也随之发生了变动。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都可以适用新的方法计算纳税。
新旧规定税负对比按照以前的规定,一次性发放数月奖金将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而言,年终奖金数额较高,最高适用税率往往达到25%~35%,在这样的计税方法之下,全年一次性发放奖金的税负是最高的,而将奖金平均分到各个月发放税负最低。 王先生每月工资4500元,奖金每年总计36000元,年底一次性发放,费用扣除额按照北京地区标准为1200元。
新的计算方法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36000/12=3000,按照商数3000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对照个人所得税率表,查得3000所应适用的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则本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36000×15%-125+(4500-1200)×15%-125=5645元旧的计算方法将年终奖金作为一个月的收入,按全额查得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即: [(36000+4500)-1200]×25%-1375=8450元结论用新办法计算的结果是税率降低,纳税人的税负减少2805元。
发放方法影响税负年终奖金的发放方法有分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发放和月奖按比例发放三种。新规定下,全年一次性发放的节税效果强于分月发放;部分作为月奖、其余年终发放的节税效果强于全年一次性发放;月奖按比例控制发放的节税效果最好。
全年一次发放在新规定的影响下,全年一次性发放奖金较分月发放奖金节税。
案例1仍举上例,对奖金按月发放和年度一次性发放两种方式下的税负进行比较。
按月发放则王先生每月奖金3000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3000-1200=6300元。 63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20%,应纳税额为6300×20%-375=885元,年应纳税额为885×12=10620元。
全年一次性发放王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200=3300元,33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15%,每月应纳税额为3300×15%-125=370元。
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5%,125(根据36000/12=3000元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为36000×15%-125=5275元。
年度纳税总额为370×12+5275=9715元。
结论在新的计税方法下,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将比每月发放奖金节约税款905元。
部分作为月奖根据案例2我们是否可以简单认为,为了降低税负应取消月奖的发放,而合并做一次性发放?
案例2上例中王先生的奖金发放分成2部分,一部分为月奖,每月1500元,另一部分为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18000元。
每月纳税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500-1200=48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4800×15%-125=595元。
年终纳税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18000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与25(根据18000/12=1500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为18000×10%-25=1775元。 这样,年度纳税总额为595×12+1775=8915元。
比较案例1中全年一次性发放奖金应纳税额和比例结果,虽然发放的工资与奖金总额一样,但是案例2这种发放方式节约了税款800元。税款降低的关键原因在于,将部分奖金于每月发放,减少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金额,可以使得年终奖的适用税率降低一个级次,由15%降低至10%.与此同时,每月收入并没有因为增加了部分奖金而使得适用的最高税率提高,仍保持15%.结论如果将奖金分出部分在每月作为月奖发放,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同时保持月收入适用的最高税率保持不变,可以降低税负。
月奖比例控制那么税负可否进一步降低?
案例3王先生每月获得1000元奖金,年终一次性获得24000元奖金。
每月纳税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000-1200=43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4300×15%-125=520元。
年终纳税24000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同样为10%与25(根据24000/12=2000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为24000×10%-25=2375元。
这样,年度纳税总额为520×12+2375=8615元同案例2方法相比,这种确定年终奖和月奖分配比例的方式使得税负又降低了300元。
低额税负筹划技巧案例3之所以会产生明显的节税效果,关键在于充分利用了年终奖10%的低税率。将案例2中的每月月奖金分出500元(全年总计6000元)并入年终一次性奖金,使得分离出的6000元的适用税率由15%(月收入适用)降低至10%(年终一次性奖金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年终一次性奖金若要适用10%的税率,需要满足条件:年终一次性奖金/12≤2000.将年终一次性奖金确定为24000元,可以使年终一次性奖金与12的商数满足该条件同时达到了该条件的临界值——2000元,最大限度地利用了10%的低税率。
如果年终一次性奖金超过24000元,其适用税率将会提高到15%,通过计算可以确定税负将会增加,例如,年终一次性奖金为30000元,全年应纳税额为9715元。
结论通过合理分配,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节税效果极为明显。 如果月收入的适用税率高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与12的商数应尽量接近该档税率的临界值,充分利用低税率。当商数与临界值相等时,税负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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