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劳资关系 巧妙节省个人所得税

来源: 编辑: 2006/09/18 11:39:19 字体:

  如今,个人的工资并不一定能真实反映一个人的收入状况,因为兼职和其他劳务所得大行其道,个人的收入来源呈现多样化。因此,在税务实践中,许多个人往往难以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从而不知道在这两个方面进行合理的节税。那么,在收入多元化的年代里,个人如何筹划所得税收才能取得更多的报酬呢?

  同学聚会,除了回忆往昔的美好时光以外,谈论最多的恐怕就是各自的收入状况了,而谈到收入就不能不提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辛苦所得被划走,确实让每一位高收入者都觉得不是滋味。

  2006年五一长假期间,在广州地税局工作的梁兴平参加了一个高中同学的聚会,酒酣饭饱之际,几个非常要好的同学就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拿梁兴平开涮了,他们开玩笑说:每个月赚的钱都被你征收了,你小子得给我们喝一杯赔罪酒!

  原来,梁兴平的这几个要好朋友许海峰、林建每个人都有一肚子的“个税”牢骚:

  许海峰是一个美术设计师,是公司里的顶梁柱,每个月的收入不菲,为此,个人所得纳税就自然不少,经常日夜颠倒做设计的许海峰很辛苦,拿他自己的话说,一年365天,300天都是熊猫眼;余翔是同学中比较风光的一个,建筑设计师的他在公司有不错的收入,同时还在一家设计院兼职工作,每个月双收入的他收入不菲,当然,税收也不菲,因为余翔花钱大手大脚,又月供着两套房子,因而时常感到日不敷出。

  梁兴平听了老同学的埋怨后,依据他们各自的情况思量一会,告诉他们可以巧妙的节税。兼有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实际工作中,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即使是税务人员也难以区分。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据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的中国公民,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其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16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链接)。

  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影视、广告、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减去20%费用后乘以20%的税率为应纳税额。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奇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收入的20%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中超过2万元、不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显而易见,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梁兴平认为这3位老同学可以充分认识这一区别,并加以合法利用,能达到节税的目的。尤其是对高收入人群,纳税筹划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实惠。

  许海峰每个月从公司取得工资类收入31000元。由于许海峰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缴纳所得税额为:(31000-1200)×25%-1375(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6075元。如果许海峰和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31000×(1-20%)=24800元,其中超过20000元、不足50000元的部分是24800-20000=4800元。许海峰最后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24800×20%+4800×20%×50%=4960+480=5440元。因此,梁兴平根据许海峰已经是华南地区著名美术设计师,并不存在失业问题的现实,建议许海峰与该公司解除稳定的雇佣关系,改为兼职用工形式,这样他可以节省税收6075-5440=635元。

  余翔在本公司获得工资收入共10000元。另外,余翔还可每月从某民营设计公司获得劳务报酬30000元。不同类型的所得应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10000-1200)×20%-375=1385元;30000元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1-20%)=24000元,其中超过20000元、不足50000元的部分是24000-20000=4000元。余翔最后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税额为24000×20%+4000×20%×50%=4800+400=5200元。那么,余翔共纳税1385+5200=6585元。

  梁兴平假设余翔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税额为:(10000+30000-1200)×25%-1375=8325元,这比分开纳税多出了8325-6585=1740元。如果余翔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30000)×(1-20%)=32000元,其中超过20000元、不足50000元的部分是32000-20000=12000元。那么,余翔最后纳税税额为32000×20%+12000×20%×50%=6400+1200=7600元。这也比分开纳税多出了7600-6585=1015元。可见,余翔分开缴税比转化后缴税少,那么余翔按现在分别纳税是比较省税的。因此,梁兴平根据余翔与设计公司良好关系的这一事实,建议余翔与兼职公司签定一个比较正式的用工协议(最好用其亲属的名义),这样,按照公司的工资结算,个人所得税可以节省一大部分。

  梁兴平在为几个同学筹划节税的时,加上凭借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发现,一般而言,当工资薪金比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合理的;当工资、薪金收入相当高时,适用的税率已累进到比较高的水平,此时,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用以节约应纳税额;当两项收入都较大时,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亦能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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