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桩税例看纳税人权益保护

来源: 编辑: 2005/08/24 15:21:50 字体:
  高某某于今年开春办了一家摩托车维修部,办理了工商登记,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人员发现后遂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要求在十日内办理登记。高某某随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了500元的处罚,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但是没几天工商部门又找上门来了,称高某某违反了税务管理规定应依规定吊销营业执照。面对如此的处罚,高某某一头雾水,咋也搞不明白了。后来,高某某找到上级税务机关咨询,原来是基层税务人员弄错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该条款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在这里完全有权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他的前提是“逾期不改正的”,而这位“大意”的税务人员显然是没有弄清相关的税收政策,在对高某某进行处罚地同时开出了一张“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涵,由于高某某的及时咨询才避免了一场“误会”。高某某事后称,那几天被工商税务搞的实在是找不到感觉了,几次欲“破财免灾”。由此看来,强化纳税人自我保护意识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们接着要说的这桩发生在身边的事情是提醒纳税人如何用好用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保护好自身利益的问题。前几天原银行的一位职员找上门来,称对税务部门让他们交税十分地不解。他们的情况是,几位买断工龄的银行下岗职工合伙办了一家涂料销售门市部,税务部门不仅让他们预交所得税,还让他们补交开办三个月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照国家《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他们疑惑不解的是,他们完全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呀,咋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呢?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上文所称的 “商贸企业”是指商业零售企业。在税法上,商业零售企业有非常严格地限定,其经营对象是最终消费者。“最终消费者”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如国家机关和居民个人等。但他们所经销的对象比较复杂,既有居民、机关,也有装修公司。如销售对象是后者的话,他们显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何破解这个困局呢?根据以上情况,我给他们提供了一套解决方案供他们选择,一是以后不面对装修公司销售,只从事零售业务,如果装修公司要货的话,也只与居民个人结算。按照税收优惠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3年内享受相应期限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二是如果装修公司是大客户的话,就不要轻易丢掉装修公司这一客源,这样虽然不能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可以享受定额税收优惠政策,按税法规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3年内享受相应期限的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定额标准是根据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按每人每年 2000元的标准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上述两种办法都能最大程度地保护下岗职工的自身权益。

  创业者筹划纳税是纳税人权益自我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个人收入不被“莫名其妙”的收走和税负从轻原则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创业者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充分、合理地对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节约税收成本,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也符合国家经济利益的长远目标。创业者对纳税进行整体设计是充分利用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调整产业导向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它与我们常说的“合理避税”还有不同。避税是钻税收漏洞或利用了税收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以达到少缴税之目的。避税虽然也是用合法手段(这是目前颇具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实现较低的税收负担,但其通常是瞅准了税法上的漏洞和缺陷,谋取税收利益。税收筹划也是通过合法手段降低税收负担,但其获得的税收利益是合法的,也是税收政策的制订者们所期望的。虽然在我国《税收征管法》中对纳税人的相关权利项下没有“轻税选择”原则,但按国际上的惯例,在“重税”与“轻税”可供选择的话,纳税人有最终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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