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入纳税筹划技术——个人纳税起征点的利用

来源: 编辑: 2004/01/11 15:18:01 字体:
    对个人的纳税筹划和对企业的纳税筹划一样,计税依据的安排永远是最主要的着眼点。个人的收入包括投资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及稿酬所得、偶然所得等。有关个人收入的纳税筹划在下篇具体税种纳税筹划中还会涉及,这里只是提供一些思路。

    一、个人纳税起征点的利用

    起征点就是一个数量界限,达到这个标准或超过这个数量界限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这个标准的就不征税。因此,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并且规模比较小的纳税人就要考虑起征点的法律规定了。

    一般来讲,各个税种的征收都有起征点。以增值税为例,法律对增值税的起征点的规定是:(1)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其增值税;(2)起征点的幅度:其一是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其二是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其三是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在这里法律只是规定了一个相应的幅度,各地需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规定具体的起征点。一般经济发达地区的起征点比较高,如广东、上海、北京等,欠发达地区起征点较低。同一个省的起征点的规定也不同,如江苏省苏南经济相对发达,因而起征点定得比较高,苏北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苏南落后,起征点定得就比较低。

    与此同时,营业税也有相应的起征点与之相配合,法律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是: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各地也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规定了具体的起征点。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达到一定的销售数量或营业额才需缴税,而达不到就不需要缴税。这个销售数量当事人自己可以适当把握,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增值税是以货物销售额或是应税劳务的提供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的,而营业税则是以劳务提供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的,而且这两个税种的起征点也高低不同,所以纳税人如果兼营货物和劳务,在适用不同的起征点时就可有所考虑。

    此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存在免征额的利用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定个人工资、薪金的免征额为800元,并对劳务报酬、稿酬、租赁收入也分别规定了免征额。由于我国地区差异的普遍存在,工资、薪金的免征额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

    税法还规定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代征代缴,即实行源泉控制的征收管理办法,但就现实情况而言,这种管理方法还远远没有达到应征尽征的效果,这就为那些通过分散取得收入,利用每一期的免征额的人提供了机会。对于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对零星的收入尚感到无可奈何,但对高收入人群已实施监控的办法,并已经产生一定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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