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用足免抵退 税收成本降下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03/09/08 15:31:52 字体:
    从2002年起,生产型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已全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企业得到了减少资金占用、降低成本等好处。但是,有一些企业没有利用好这个政策。

    正确选择出口方式

    目前,企业出口商品主要有自营(委托)出口和通过外贸买断出口两种方式,当然,退税也有了两种不同方式,因而税负就会有很大不同。纳税人应结合自身情况,尽可能采用税负低、出口退税多的出口方式。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金额×退税率。

    对出口货物库存账和销售账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

    买断出口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先由两者订立货物购销合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出口企业报关出口,外贸出口企业按照外汇收入数买断外汇牌价(含税),折算成人民币结算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根据外销合同的外币数额乘以买断外汇牌价的金额,计算出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由外贸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外贸出口企业赚取的收入是银行外币结算额、退税与买断外汇额之间的差价。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应退增值税执行“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销售收入×退税率(应退税额<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或者,应退税额=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退税额>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举例分析如下:

    某生产企业,2002年出口销售收入500万美元(FOB价),出口销售成本2700万元,进项税额340万元,费用320万元,银行美元牌价1∶8.27,增值税税率17%,退税税率15%,所得税税率33%,买断外汇牌价1∶9.35.假设内销收入及盈亏、费用不予考虑,仅从二种出口方式上增值税的征、退税额对生产企业的影响情况进行分析。

    采取自营出口方式:利润=销售收入×银行外汇牌价-销售成本-费用-(销售收入×银行外汇牌价)×征退税率差=1032.3(万元);

    免抵退税额=外销收入×银行外汇牌价×出口退税税率=620.25(万元);

    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银行外汇牌价×征退税率差-增值税进项税额=-257.3(万元);

    出口退税额=257.3(万元);

    应纳所得税=340.66(万元)。

    采取买断出口方式:利润=外销收入×买断外汇牌价/(1+增值税税率)-销售成本-费用=975.73(万元);

    应纳增值税=外销收入×买断外汇牌价/(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增值税进项税额=339.27(万元);

    应纳所得税=321.99万元。

    根据以上计算可以看出,自营出口方式经济效益较好,因此,如果企业具备出口经营权,应选择自营出口。如果企业不具备出口经营权,或者企业资金短缺,对退税政策操作不熟悉,则选择买断出口方式。

    在买断出口经营中,买断汇率的确定十分关键,买断外汇牌价有一个上限,高于此上限,外贸出口企业就会亏损,交易无法达成。如何测算买断外汇牌价呢?如果双方经济利益相等,则有公式:

    买断外汇牌价=[(1+征税率)/(1+征税率-出口退税率)]×国家外汇牌价

    双方根据此公式来测算一个盈亏临界点。生产企业应力争接近买断外汇牌价上限;而外贸出口企业最高不能达到此限,这样才能保证双方都取得效益。如果增值税税率和出口退税税率相同,则买断外汇牌价会出现最大值。上例中,买断外汇牌价的上限为[1.17/(1.17-15%)]×8.27=9.49(元),所以,原来9.35的买断外汇牌价处于双方可以接受范围内。

    合理选择报单方式

    对既有出口收入又有内销收入的生产企业而言,可以通过统筹报送单证,从而影响当期应纳税额和退税额。按规定,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才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因此,出口企业在进行纳税核算时,可以利用“六个月”的期限和单证不齐不参与免抵计算的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以统筹报送单证的办法,来调整当期应纳税额和退税额。例如:

    2002年8月份,某公司出口销售收入3000万元,内销收入2000万元,上期留抵进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800万元:9月份内销收入4000万元,进项税额200万元,假设8月份单证当月全部收齐,征、退税率均为17%,二种办法计算如下:

    采用收齐单证全部报送方式:8月份“免、抵、退”税额=3000×17%=510(万元);

    8月份应纳税额=2000×17%-(100+800)=-560(万元);

    8月份应退税额=510(万元);

    8月份留抵税额=560-510=50(万元);

    9月份应纳税额=4000×17%-200-50=430(万元)。

    采取统筹报送单证方式(假定8月份报送单证600万元):

    8月份“免、抵、退”税额=600×17%=102(万元)(单证齐全600万元);

    8月份应纳税额=340-(100+800)=-560(万元);

    8月份应退税额=102(万元);8月份留抵税额=458(万元);9月份应纳税额=4000×17%-200-458=22(万元)。

    可见,由于控制单证报送方式,第2种方案应纳税额比第1种方案少408万元,应退税额比第1种方案少408万元。从征退税总量上看,二者相等,但由于目前国家退税指标不足,第1种方案的退税款需较长时间才能得到,而且应纳税额多的还要额外负担教育费附加等,故应选择第2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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