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重新登记可“节税”

来源: 编辑: 2005/08/22 16:39:01 字体:
  某县神风宾馆属神风公司的分支机构,神风宾馆单独办理了营业执照(不具备企业法人资质)。公司对神风宾馆实行承包经营,承包人为公司职工孟某。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定额上缴公司承包费后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承包人是以神风宾馆名义经营还是应当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其税负截然不同:

  假如承包人仍以神风宾馆名义对外经营。承包人在2004年度支付承包费后的应纳税所得为 15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进一步界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或组织:1、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2、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即使神风宾馆不同时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三个条件,但根据「国税函发(1998)676号」文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帐户,而使用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帐户,或者不使用银行结算帐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设置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未设置帐簿、不编制会计报表;能够独立计算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对这些企业或组织,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公司对神风宾馆实行承包经营,并且孟某是以神风宾馆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所以,神风宾馆仍然应当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国税发[1994]179号」文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承包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结果归其所有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由此计算神风宾馆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5万×33%=4.95万元;同时孟某个人应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承包人按合同规定上交给发包单位的有关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由此计算孟某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万-800×12)×35%-6750=4.239万元。合计应缴税款为:9.189万元。

  假如公司以孟某名义重新办理个体工商登记或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根据「国税发(1994)179号」文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根据「国发(2000)16号」文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计算应征个人所得税为:(15万-800×12)×35%-6750=4.239万元。

  承包人以原神风宾馆名义经营取得的所得是属税前所得,是公司直接将所得进行了税前分配。虽然对于公司来说并未取得,但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实现的所得必须先按一定比例以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家过方可进行再分配。通过重新登记,其经营取得的所得就只能认定是属于新成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现的所得。而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现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就到此为止,规避了企业所得环节,从而大大降低了公司的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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