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免、抵、退”税的新办法(一)

来源: 编辑: 2004/02/26 15:04:45 字体:
    (二)“免、抵、退”税的新办法

    从2002年开始,我国对生产型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全部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这一政策的实行必将对支持外贸出口起着积极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司长马林介绍,自去年下半年以来,特别是“9.11”事件以后,受国际市场的影响,我国外贸出口遇到了较大的困难,一些地区外贸出口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滑。从目前情况看,由于美、日经济持续低迷,特别是近期日元的大幅贬值,今年我国外贸出口要有根本性的好转,困难较大。

    因此,如何大力促进外贸出口,确保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成为当前经济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对生产型企业的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积极性,帮助出口企业克服困难,扩大出口将具有重要的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司长马林说,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也是税务部门切实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防范骗税的需要。从2000年以来全国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的情况看,骗税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屡查不净,屡禁不止,关键是有关部门在出口货物的管理上,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使得骗税分子有可乘之机。就税务部门的管理来讲,主要是征、退税管理存在脱节现象,有关信息衔接不畅。

    多年来,虽然我们也采取了一些加强征、退税部门衔接的措施和办法,如恢复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在大量使用纸介质传递有关数据的问时,对出口货物证税的有关数据也采取了网络传输电子数据的办法,对纸介质数据通过函调的办法予以核实等,这些办法对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等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征、退”税存在空间及时间上的客观分离,加上个别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存在定率征收、即征即退的违规现象,使得上述征、退税衔接办法的功能受到严重制约,应起的作用未能完全发挥。

    对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一方面由于出口货物的“征税、免抵、退税”是在同一地区、同一税务机关内部的征、退税部门操作完成的,税务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能够比较了解,执行政策容易统一,能够避免虚假信息的出现,有利于解决征、退税脱节的问题,也能够更有效地防范骗取出口退税;

    另一方面由于实行“免、抵、退”税减少了退税资金流量,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对骗税分子的诱惑;此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还能够更好地防范“少征多退”和“未征即退”等问题。因此,为强化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必须下决心大力推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以此为契机逐步建立起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司长马林最后说,当前,要大力做好“免、抵、退”税办法的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馈解决存在的问题。还要继续坚持积极支持外贸出口和严厉打击骗税“两手抓”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专用税票管理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和加快出口退税信息化建设步伐。

    2002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文件规定: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三、有关计算方法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迟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四、办理免、抵、退税的基本程序和所需凭证

    (一)基本程序。

    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规定作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税务机关应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审批、清算、检查。

    (二)所需凭证。

    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中远期结汇证明

    4.代理出口证明

    5.增值税专用发票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五、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六、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及出口量多少等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免、抵、退”税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进一步强化征退税机构相互配合,征退税信息的衔接,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的技术支持系统,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

    七、国税机关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月办理免、抵税款调库手续,同时要在年度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保障免、抵税额调库。

    八、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等有关规定对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A、B类企业要简化管理手续;对C类企业按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核管理;对D类企业要严格审查,确保出口业务、进项税额真实无误方可办理免、抵、退税。对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应退税额,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12个月以后退税纳入正常分类管理。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指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企业。

    九、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比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免、抵”税额调库的日常监督,在年度清算结束后,根据国税机关抄送的“免、抵”税额审核文件,对上年“免、抵”税额调库情况进行专项重点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央总金库。对违反规定的调库行为,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一、企业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免、抵、退税或其他违法行为的,除按规定计算补税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三、免、抵、退税业务具体操作程序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调整。

    十四、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的时间为准)。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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