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两字之差 公司损失惨重
最近,某化学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遇到了一件令他苦恼的事:煮熟的鸭子飞了。为此,公司给了他扣发奖金5000元的处分!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该公司是1997年初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化工制品的生产和销售。
由于该企业经营有方,市场开拓不断取得新成就,企业的经营业绩每年都以成倍的速度增长。同时,该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不断开发新产品,其产品的技术含量比较高。经申请,该企业于1999年5月被国家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势头。
该企业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于2002年12月底到期,而企业的生产形势却越来越好,预计2003年有税前利润2000多万元,如果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就得缴600多万元!
颇有税收筹划理念的经理这时想起,税法上对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了“两免三减半”优惠之后,有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规定,于是便于2002年1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在办理过程中经理才知道,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以拥有“先进技术企业”证书为前提,而“先进技术企业”是由原国家经贸委(现为商务部)负责考核和认定的。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下,该企业立即向当地主管经贸委提出“先进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然而,无论经理怎样抓紧时间,认定“先进技术企业”的一套考核流程和审批程序完成后还是过了年底。当该企业取得“先进技术企业”资格时,已经是2003年2月10日。当经理拿着大红本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手续时,被告知该企业依法不能享受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尴尬局面呢?其实问题就出在一念之差上!经理将“高新技术企业”混同于“先进技术企业”,他以为企业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之后,当然可以再享受“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惠。但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与“先进技术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政策概念,有不同的认定程序,适用不同的企业,其享受的税收待遇也不尽相同。
按税法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其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其一,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
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企业在两个“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中可以享受一个。其二,时间上的连续性。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则不能享受优惠待遇。该企业的“先进技术企业”资格是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之后取得的,时间上没有连续性,所以不能继续享受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经理的一念之差,导致该公司失去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机会,公司损失超过1000万元。弄清问题的来龙去脉之后,经理感慨地说:“企业经营,离不开税收筹划;筹划税收,不系统地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不行。这是我用1000多万元买来的深刻教训!”
原来,该公司是1997年初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化工制品的生产和销售。
由于该企业经营有方,市场开拓不断取得新成就,企业的经营业绩每年都以成倍的速度增长。同时,该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不断开发新产品,其产品的技术含量比较高。经申请,该企业于1999年5月被国家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势头。
该企业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于2002年12月底到期,而企业的生产形势却越来越好,预计2003年有税前利润2000多万元,如果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就得缴600多万元!
颇有税收筹划理念的经理这时想起,税法上对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了“两免三减半”优惠之后,有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规定,于是便于2002年1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在办理过程中经理才知道,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以拥有“先进技术企业”证书为前提,而“先进技术企业”是由原国家经贸委(现为商务部)负责考核和认定的。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下,该企业立即向当地主管经贸委提出“先进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然而,无论经理怎样抓紧时间,认定“先进技术企业”的一套考核流程和审批程序完成后还是过了年底。当该企业取得“先进技术企业”资格时,已经是2003年2月10日。当经理拿着大红本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手续时,被告知该企业依法不能享受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尴尬局面呢?其实问题就出在一念之差上!经理将“高新技术企业”混同于“先进技术企业”,他以为企业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之后,当然可以再享受“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惠。但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与“先进技术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政策概念,有不同的认定程序,适用不同的企业,其享受的税收待遇也不尽相同。
按税法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其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其一,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
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企业在两个“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中可以享受一个。其二,时间上的连续性。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则不能享受优惠待遇。该企业的“先进技术企业”资格是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之后取得的,时间上没有连续性,所以不能继续享受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经理的一念之差,导致该公司失去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机会,公司损失超过1000万元。弄清问题的来龙去脉之后,经理感慨地说:“企业经营,离不开税收筹划;筹划税收,不系统地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不行。这是我用1000多万元买来的深刻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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