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技巧——并购和重组过程中影响税收筹划的主要因素

来源: 编辑: 2004/02/16 14:28:41 字体:
    三、并购和重组过程中影响税收筹划的主要因素

    各国对公司购并和重组一般都有规定,包括财务会计方面和税收方面的。大多数国家规定购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税收权利(如应退未退税权利、未用完税收抵免权利等)、税收债务(如应纳未纳税额、应补未补税额等)等,应由购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继承。各国对这方面的财务会计、税收规定不尽相同,而这些规定与有关公司的应缴纳的税收又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公司购并和重组的税收筹划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当一公司想扩大其规模并有大量利润时,与一有大量亏损公司合并,总希望可以起到既扩大其规模,又减少其应纳所得税的作用;而当一公司有大量利润并面对高累进税率时,与一亏损公司合并,总希望可以起到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作用;如果政府鼓励公司合并,对公司合并给予减免税优惠时,公司总希望合并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但如果公司的购并或重组计划没有经过周密的税收筹划,其希望很可能由于有关国家的有关规定而落空。

    公司购并和重组的税收筹划主要考虑的因素有以下一些:

    (一)公司购并和重组的税收

    全司的购并和重组是现代企业发展的要求,但也可能面临各种税收,如公司税、资本利得税、印花税等。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6月发布的《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合并在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根据中国《暂行规定》,重组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被收购企业取得的资产转让收益或损失,应记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亏损是否可以承继结转

    公司亏损的向后期结转是指如果一个公司在某一年中出现亏损,该公司不但可以免缴当年的公司所得税,它的亏损还可以向后期结转,冲抵以后若干年的所得,直到公司亏损全部冲抵完的年度,公司才开始就冲抵亏损后的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

    公司合并的亏损承继结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可以承继被兼并公司或原各公司的亏损,结转冲抵以后若干年度的所得,直至亏损全部冲抵完才开始缴纳公司所得税。这样,如果一个公司在某一年中严重亏损,或一个公司连续几年亏损,公司拥有相当数量的累积亏损,这个公司往往就会被有大量赢利的公司考虑作为合并对象,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大多数国家的税法都规定,公司的亏损可以结转,但有些国家对公司合并的亏损承继结转有一定的限制。所以,考虑公司合并是否可以运用税法中公司合并的亏损承继结转有关条款、亏损承继结转的条件、亏损可以向后期结转多少年等,是公司合并的税收筹划里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比如,对于亏损承继结转的条件,有些国家规定:

    只有被兼并公司3/4的业务在被兼并前的一年和被兼并后的两年内由相同的人员所经营;被兼并公司的产权在兼并后三年内不再发生变化,兼并公司才能承继亏损结转。

    我国在《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合并在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但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不确认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
    =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按照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如果仍然为外商投资企业或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其在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逐年延续弥补;收购和被收购企业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各自在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及业务,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在资产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相互结转。

    (三)采用何种支付方式

    一个公司与另一个公司合并,可以采用四种支付方式:以现金购买被合并公司股票;以股票换取被合并公司股票;以股票加现金换取被合并公司股票;以信用债券换取被合并公司股票。这四种支付方式对被合并公司股东来说,按照通常的做法有的是应税交易,有的是免税交易。

    (1)当一个公司合并另一个公司,是以这个公司的股票按一比率换取被合并公司的股票的方式进行时,只要被合并公司的股东未收到合并公司的现金,就是免税合并。

    在这种情况下,股票转换不视为资产转让,被合并公司的股东没有实现资本利得,因此,这一合并的资本利得或所得可以一直延期到股东出售其股票时才成为应税。

    (2)采用以现金或无表决权的证券(如信用债券)购买被合并公司股票的方式,是应税合并。被合并公司股东收到合并公司的现金和债券被视为转让其股票的收入,并由此会产生资本利得,被合并公司的股东要就其资本利得缴纳资本利得税或所得税。

    (3)以股票加现金换取被合并公司股票的方式,是部分应税合并。被合并公司股东换取合并公司的股票被视为免税交易,而收到合并公司的现金则被视为处置其部分股票的收入,要计算其部分处置利得,并就利得缴纳资本利得税或所得税。

    就合并公司而言,通过股票换股票这种合并方式,在不纳资本利得税或所得税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实现资产的流动和转移,企业所有者可以实现追加投资和资产多样化的目的。所以在美国1963~1968年的兼并浪潮中,大约有85%的大兼并采用这种合并方式。

    (4)以可转换债券换取被合并公司股票的方式。兼并另一个公司采用以可转换债券换取被合并公司股票的方式,在税收上也有其好处。合并公司可以不将被合并公司的股票直接转换为新的股票,而是先将它们转换为可转换债券,经过一段时间后再将它们转化为普通股票。这样做在税收上有两点好处:一是公司支付的债券利息可以记入应税所得的扣除项目,可以少缴纳公司所得税;二是公司可以保留这些债券的资本利得直到这些债券转化为普通股票为止。由于资本利得税的延期缴纳,公司可以间接节税。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6月发布的《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1)企业合并在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2)但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①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

    ②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③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3)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交换普通股实现企业合并的,必须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否则,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4)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

    (四)合并是否可以承继税收优惠

    在一些国家,公司合并不但不受任何限制,相反,还可以享受到亏损承继结转等之外的一些其他承继税收优惠。

    中国1997年4月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允许外商投企业合并后可以有条件地承继税收优惠。

    1.定期减免税优惠

    合并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的,可以承续合并前的税收待遇。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享受期未满而且剩余期限一致的,合并后的企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定期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或者其中有不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合并后的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划分计算。对其中剩余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分别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对不适用税收优惠的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享受优惠。

    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如果仍然为外商投资企业或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其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可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股权重组后可就其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继续享受至期满,但不得重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收购和被收购企业在资产转让后未改变其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承续其原税收待遇,其中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期。收购和被收购企业在资产转让后改变其生产经营业务的,凡属原适用有关税收优惠的业务改变为非适用优惠业务的,在资产转让后不得继续享受该项税收待遇;凡属原不适用有关税收优惠的业务改变为适用优惠业务的,可享受自该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税收优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2.减低税率

    对合并后的企业及其各营业机构,可以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适用有关地区性或行业性降低税率,并按税法规定划分计算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

    (五)合并费用是否可以扣除

    合并中发生的费用通常是属于当年可以扣除的费用。例如,在美国收购公司股椰寸可以将收购支出、合并咨询费、合并双方不竞争协定费等记入当年费用,冲减当年应税所得。

    (六)其他可承继或不可承继的权利与义务

    不同国家对公司合并其他可承继或不可承继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还有很多,比如,一些国家对公司合并有以下的规定:

    (1)被合并公司或原各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可以由合并公司或新设公司继续计提下去。

    (2)被合并公司或原各公司不属于营业亏损的资本亏损,不能由合并公司或新设公司承继。

    (3)被合并公司或原各公司未用完的股息抵免额,不能由合并公司或新设公司承继。

    (4)被合并公司或原各公司未用完的预缴公司税抵免额,不能由合并公司或新设公司承继。

    (5)被合并公司或原各公司的应纳未纳增值税额,要由合并公司或新设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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