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代销业务的税收筹划
一、筹划思路
销货方(物权所有人或合法处分人)的委托代销与购货方(物权受让人)的委托代购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视角、不同表达。二者经济活动基础一致,法律关系属性相同。在购、销、代理三方主体既定,购、销需求基本确定或可准确预计和安排的情况下,代购、代销商业模式可以“转换”,代销方式也可以选择。
二、基本方法
方法一:以“代购”商业模式取代“代销”模式,避免“视同销售”纳税义务的发生,并合理分流增值税应税收入。
方法二:以“买断式”代销方式取代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避免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
三、案例说明
甲企业(某成套设备制造商,一般纳税人)委托A省B市某机电设备经营部乙(商业小规模纳税人)代销成套设备(类似区域代理)。B市电信局丙(营业税纳税人)欲购成套设备。乙获此消息,遂以甲代理人的身份与丙协商,双方就标的数量、质量、金额、付款时间、售后服务等事项达成协议。
假定甲方设备售价117万元(含增值税),销售成本75万元,乙方代销手续费为甲方设备不含税销售额的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4%,不考虑其它涉税项目,则:
甲方:
应纳增值税=117/(1+17%)×17%=17(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7%+3%)=1.7(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17-17-75-3-1.7)×33%=6.699(万元)
乙方:
应纳增值税=117/(1+4%)×4%=4.5(万元)
应纳营业税=3×5%=0.1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5+0.15)×(7%+3%)=0.46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0.15-0.465)×33%=0.787(万元)
丙方:未发生纳税义务。
综上所述,流转过程中各方综合税收成本=(17+1.7+6.699)+ (4.5 +0.15+0.465+0.787)=25.399+5.902=31.301(万元)
现在假定:电信局丙与经营部乙签定委托代购协议,以代购模式完成上述交易,电信局设备购买款一分为二,其中3万元以代购手续费的名义付给乙,余款114万(含增殖税)元通过乙方以货款名义支付给甲,各方凭据结算。其它条件不变,则:
甲方:
应纳增值税=114/(1+17%)×17%=16.564(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6.564×(7%+3%)=1.65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14-16.564-75-1.656)×33%=6.857(万元)
乙方:
应纳营业税=3×5%=0.1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15×(7%+3%)=0.01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0.15-0.015)×33%=0.936(万元)
丙方:
未发生纳税义务。
综上所述,流转过程中各方综合税收成本=(16.564+1.656+6.857)+(0.15+0.015+0.936)=25.077+1.101=26.178(万元)
可见,以“代购”模式取代“代销”模式可节税31.301-26.178=5.123(万元)
现在,让我们进一步假定 :甲、乙之间系利益共同体(如乙系甲股权控制企业或管理企业),则可通过提高乙方代购手续费的比例,适度削减甲方销售毛利,获取流转税节税收益。如果关联乙企业处在所得税低税率地区,则还可兼获所得税节税收益。
销货方(物权所有人或合法处分人)的委托代销与购货方(物权受让人)的委托代购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视角、不同表达。二者经济活动基础一致,法律关系属性相同。在购、销、代理三方主体既定,购、销需求基本确定或可准确预计和安排的情况下,代购、代销商业模式可以“转换”,代销方式也可以选择。
二、基本方法
方法一:以“代购”商业模式取代“代销”模式,避免“视同销售”纳税义务的发生,并合理分流增值税应税收入。
方法二:以“买断式”代销方式取代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避免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
三、案例说明
甲企业(某成套设备制造商,一般纳税人)委托A省B市某机电设备经营部乙(商业小规模纳税人)代销成套设备(类似区域代理)。B市电信局丙(营业税纳税人)欲购成套设备。乙获此消息,遂以甲代理人的身份与丙协商,双方就标的数量、质量、金额、付款时间、售后服务等事项达成协议。
假定甲方设备售价117万元(含增值税),销售成本75万元,乙方代销手续费为甲方设备不含税销售额的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4%,不考虑其它涉税项目,则:
甲方:
应纳增值税=117/(1+17%)×17%=17(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7%+3%)=1.7(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17-17-75-3-1.7)×33%=6.699(万元)
乙方:
应纳增值税=117/(1+4%)×4%=4.5(万元)
应纳营业税=3×5%=0.1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5+0.15)×(7%+3%)=0.46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0.15-0.465)×33%=0.787(万元)
丙方:未发生纳税义务。
综上所述,流转过程中各方综合税收成本=(17+1.7+6.699)+ (4.5 +0.15+0.465+0.787)=25.399+5.902=31.301(万元)
现在假定:电信局丙与经营部乙签定委托代购协议,以代购模式完成上述交易,电信局设备购买款一分为二,其中3万元以代购手续费的名义付给乙,余款114万(含增殖税)元通过乙方以货款名义支付给甲,各方凭据结算。其它条件不变,则:
甲方:
应纳增值税=114/(1+17%)×17%=16.564(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6.564×(7%+3%)=1.65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14-16.564-75-1.656)×33%=6.857(万元)
乙方:
应纳营业税=3×5%=0.1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15×(7%+3%)=0.01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0.15-0.015)×33%=0.936(万元)
丙方:
未发生纳税义务。
综上所述,流转过程中各方综合税收成本=(16.564+1.656+6.857)+(0.15+0.015+0.936)=25.077+1.101=26.178(万元)
可见,以“代购”模式取代“代销”模式可节税31.301-26.178=5.123(万元)
现在,让我们进一步假定 :甲、乙之间系利益共同体(如乙系甲股权控制企业或管理企业),则可通过提高乙方代购手续费的比例,适度削减甲方销售毛利,获取流转税节税收益。如果关联乙企业处在所得税低税率地区,则还可兼获所得税节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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