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反倾销税的合理避税筹划
(二十)反倾销税的合理避税筹划
所谓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将由国家外经贸部依照新颁布的、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称《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条例》规定,如果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
(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如果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条例》同时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外经贸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2002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00二年第22号令]《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规定,倾销产品的进口商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金额超过实际倾销幅度的,可以按照本规则向外经贸部提出退税申请;退税申请的提出不得晚于实际缴纳反倾销税后的3个月。
就反倾销调查立案后最终裁决前所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提出的退税申请,不受前款限制,但仍须在反倾销调查作出最终裁决后的3个月内提出。
退税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正式签署。
退税申请应附下列证据和材料:
(1)申请人及其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2)申请前6个月内被调查产品的国内平均销售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平均出口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对第三国(地区)的平均出口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
(3)申请前6个月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的数据;
(4)为计算倾销幅度而必须作出的各种调整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计算结果;
(5)就其申请退税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合同、发票、提单、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以及申请人缴纳反倾销税的凭证;
(6)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如果进口商与出口商、生产商无关联关系,而上述证据、材料无法由进口商直接提供,则退税申请应包含出口商、生产商的声明。前款所指声明应包括下列内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或消除,且有关证据和材料将按照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在自退税申请提出之日起30日内,由出口商、生产商直接提交给外经贸部。出口商、生产商在规定期间内,未能按申请人的声明提交证据、材料的,外经贸部可以驳回退税申请。
出口价格根据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如果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反倾销税已适当地反映在此价格及以后的国内销售价格中,则外经贸部在计算推定的出口价格时,不应扣除已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
●反倾销需经哪些程序
《反倾销条例》规定,当进口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时,即构成倾销;当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即形成损害。当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均可依照《反倾销条例》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就倾销、损害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等作出说明。外经贸部在收到申请并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反倾销调查可以来取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机关应当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经调查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根据调查的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做出初裁决定。如果初裁确定倾销成立,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我国政府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延长至9个月。
在做出肯定的初裁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的结果做出终裁决定。终裁如确定倾销成立,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我国政府可依法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同时,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外经贸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
●反补贴需依什么条件
根据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以及我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能够使用反补贴措施的实体性条件有以下几项:
第一,进口产品存在补贴。补贴应当具备主体、形式和效果三个要件: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补贴使得行业或者企业获得了利益。
第二,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补贴的专向性是指政府将补贴只授予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即有选择、有差别的对某些企业提供补贴。
专向性是《反补贴协定》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只有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才受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约束。
第三,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补贴产品或者同类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应当除外。
第四,补贴产品和产业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补贴因素归因于补贴。
●如何启动保障措施
WTO规定,发生如下情况,成员才可以实施保障措施:第一,某种产品的进口激增。所谓激增是指产品进口数量的急剧增长,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第二,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WTO义务的结果;第三,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且进口激增和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
我国《保障措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启动的程序,按照WTO的规定,可以采取依申请人申请立案和主动立案两种方式。采取保障措施的程序主要包括调查、通知和磋商三个环节。调查应根据《保障措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按关贸总协定第10条规定公开。
按世贸组织规定,启动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将下列事项立即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起调查的决定和理由;对进口增长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调查结果以及就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做出的决定。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采取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应与各利害关系方进行磋商,交换意见,并达成谅解。磋商结果应及时通知WTO货物贸易理事会。实施保障措施的形式包括提高关税、纯粹的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
●WTO反倾销协议
反倾销是WTO允许的世界各国均可采用的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WTO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倾销的确定
倾销是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或地区,从而给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2)损害的确定
损害应根据确凿的证据确定,主要从两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及其结果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造成的影响;二是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该相同产品生产商造成的后续冲击程度。
(3)反倾销的调查程序
①申请的提出
反倾销调查从国内产业的全部生产或合计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生产商提出书面申请开始,申请的内容包括:
(1)具有代表性的国内生产商声称存在倾销的事实;
(2)该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相同产品造成的损害;
(3)倾销产品与声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申请人的身份以及申请人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的综述;
(5)该产品在原产地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出售时的价格资料、出口价格资料;
(6)所声称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发展变化的资料,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后续冲击程度的资料,表明有关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有关因素和指数。
②进口国当局立案审查和公告
当局应审查申请书所提供的证据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发起反倾销调查。如果申请受到国内生产商的支持,其集体产量构成了国内产业相同产品生产商全部产量的50%以上,则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申请。
如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商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相同产品全部生产量的25%,则调查不应发起。
当反倾销有充分证据提起时,当局应予以公告。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1)出口国名称和涉及的产品;
(2)开始调查的日期;
(3)申请书声称倾销的证据;
(4)导致产生声称损害存在因素的概要说明;
(5)指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及其住址;
(6)允许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公开陈述其观点的时间限制。
③反倾销调查过程
一旦调查开始,当局应将国内产业的生产商提出的申请全文提供给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员方当局,并应在受到要求时,向其他有关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
在调查过程中,有关当局作出存在倾销的最初裁决,并且断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调查期间发生损害是必须的,可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有两种:一是征收反倾销临时税,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如需延长,也不得超过9个月;二是提供担保,即出口商支付现金或保证金,其数额相等于临时预计的反倾销税。临时措施应从反倾销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后采用。
当出口商以价格承诺方式主动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从而使当局对倾销有害结果影响的消除感到满意时,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停止或终止。否则,可立即采取临时措施。
④裁决
反倾销调查的结局就是依据倾销是否存在,是否构成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作出最终裁决并予以公告,作出肯定的最终裁决的方式即根据倾销的幅度和影响征收反倾销税。
如决定征收反倾销税,还应公布各涉讼出口商、生产商出口产品应征收的反倾销税额或税率。
⑤行政复审
在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并提交了认为十分必要的确定资料时,或者征收反倾销税已过了一段合理的期限,当局应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时进行。行政复审一般应在12个月内结束。
(4)反倾销机构
WTO建立了由成员方代表组成的反倾销实施委员会。委员会主席经选举产生,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委员会履行反倾销协议或成员方授予的职责,组织成员方之间的磋商。WTO秘书处同时也是反倾销实施委员会的秘书处。各成员方应尽快向委员会报告其采取的所有的反倾销行动。各成员方还应通知委员会,其国内由哪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反倾销调查以及该调查的国内程序。
(5)争议解决
成员方之间涉及倾销与反倾销而产生的争议,可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其主要争议包括:
①成员方认为进口成员方实施反倾销措施影响其直接或间接利益;
②一成员方认为进口成员方的反倾销措施妨碍了WTO反倾销协议目标的实施;并且经协商未达成满意的结果;
③一成员方认为进口成员方所采取的临时反倾销措施违反了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
[案例]
加拿大海关税务总署(CCRA)日前发表公告,对涉及13个国家数十家钢铁企业的热轧板反倾销案作出终裁。宝钢热轧板通过积极、正确的“防守反击”,终裁税率由初裁的96%下降到2.8%,在所有应诉企业中税率最低。
1月中旬,加拿大CCRA应国内钢铁企业申请,对13个国家出口加拿大4.75毫米以下的热轧薄板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其中中国有宝钢、鞍钢和本钢3家。今年4月中旬,CCRA初步裁定宝钢热轧板进入加拿大市场,必须在原关税的基础上加征96%税收。
[操作方法]面对加拿大的初裁决定,宝钢集团一方面按照WTO的有关规则,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和翔实的数据资料艰苦应诉据理力争,努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尊重加拿大的法律,积极配合CCRA的调查工作,表现出世界级大企业应有的气度。
CCRA经过严密的调查,最终对宝钢热轧板改变初裁决定,将终裁税率调整为2.8%。
而部分应诉失利的企业,终裁税率高达169%。
[特别提示]中国已入世,企业“走出去”融入国际市场的力度越来越大,反倾销应诉已经成为各行各业无法回避的共同课题。继应诉美国、印尼反倾销案胜诉之后,宝钢应诉加拿大反倾销案再次成功,对国内企业具有普遍意义。他们的成功经验,值得各行各业借鉴。
所谓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将由国家外经贸部依照新颁布的、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称《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条例》规定,如果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
(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如果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条例》同时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外经贸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2002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00二年第22号令]《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规定,倾销产品的进口商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金额超过实际倾销幅度的,可以按照本规则向外经贸部提出退税申请;退税申请的提出不得晚于实际缴纳反倾销税后的3个月。
就反倾销调查立案后最终裁决前所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提出的退税申请,不受前款限制,但仍须在反倾销调查作出最终裁决后的3个月内提出。
退税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正式签署。
退税申请应附下列证据和材料:
(1)申请人及其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2)申请前6个月内被调查产品的国内平均销售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平均出口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对第三国(地区)的平均出口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
(3)申请前6个月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的数据;
(4)为计算倾销幅度而必须作出的各种调整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计算结果;
(5)就其申请退税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合同、发票、提单、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以及申请人缴纳反倾销税的凭证;
(6)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如果进口商与出口商、生产商无关联关系,而上述证据、材料无法由进口商直接提供,则退税申请应包含出口商、生产商的声明。前款所指声明应包括下列内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或消除,且有关证据和材料将按照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在自退税申请提出之日起30日内,由出口商、生产商直接提交给外经贸部。出口商、生产商在规定期间内,未能按申请人的声明提交证据、材料的,外经贸部可以驳回退税申请。
出口价格根据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如果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反倾销税已适当地反映在此价格及以后的国内销售价格中,则外经贸部在计算推定的出口价格时,不应扣除已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
●反倾销需经哪些程序
《反倾销条例》规定,当进口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时,即构成倾销;当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即形成损害。当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均可依照《反倾销条例》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就倾销、损害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等作出说明。外经贸部在收到申请并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反倾销调查可以来取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机关应当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经调查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根据调查的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做出初裁决定。如果初裁确定倾销成立,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我国政府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延长至9个月。
在做出肯定的初裁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的结果做出终裁决定。终裁如确定倾销成立,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我国政府可依法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同时,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外经贸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
●反补贴需依什么条件
根据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以及我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能够使用反补贴措施的实体性条件有以下几项:
第一,进口产品存在补贴。补贴应当具备主体、形式和效果三个要件: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补贴使得行业或者企业获得了利益。
第二,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补贴的专向性是指政府将补贴只授予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即有选择、有差别的对某些企业提供补贴。
专向性是《反补贴协定》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只有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才受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约束。
第三,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补贴产品或者同类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应当除外。
第四,补贴产品和产业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补贴因素归因于补贴。
●如何启动保障措施
WTO规定,发生如下情况,成员才可以实施保障措施:第一,某种产品的进口激增。所谓激增是指产品进口数量的急剧增长,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第二,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WTO义务的结果;第三,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且进口激增和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
我国《保障措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启动的程序,按照WTO的规定,可以采取依申请人申请立案和主动立案两种方式。采取保障措施的程序主要包括调查、通知和磋商三个环节。调查应根据《保障措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按关贸总协定第10条规定公开。
按世贸组织规定,启动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将下列事项立即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起调查的决定和理由;对进口增长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调查结果以及就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做出的决定。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采取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应与各利害关系方进行磋商,交换意见,并达成谅解。磋商结果应及时通知WTO货物贸易理事会。实施保障措施的形式包括提高关税、纯粹的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
●WTO反倾销协议
反倾销是WTO允许的世界各国均可采用的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WTO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倾销的确定
倾销是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或地区,从而给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2)损害的确定
损害应根据确凿的证据确定,主要从两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及其结果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造成的影响;二是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该相同产品生产商造成的后续冲击程度。
(3)反倾销的调查程序
①申请的提出
反倾销调查从国内产业的全部生产或合计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生产商提出书面申请开始,申请的内容包括:
(1)具有代表性的国内生产商声称存在倾销的事实;
(2)该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相同产品造成的损害;
(3)倾销产品与声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申请人的身份以及申请人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的综述;
(5)该产品在原产地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出售时的价格资料、出口价格资料;
(6)所声称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发展变化的资料,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后续冲击程度的资料,表明有关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有关因素和指数。
②进口国当局立案审查和公告
当局应审查申请书所提供的证据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发起反倾销调查。如果申请受到国内生产商的支持,其集体产量构成了国内产业相同产品生产商全部产量的50%以上,则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申请。
如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商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相同产品全部生产量的25%,则调查不应发起。
当反倾销有充分证据提起时,当局应予以公告。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1)出口国名称和涉及的产品;
(2)开始调查的日期;
(3)申请书声称倾销的证据;
(4)导致产生声称损害存在因素的概要说明;
(5)指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及其住址;
(6)允许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公开陈述其观点的时间限制。
③反倾销调查过程
一旦调查开始,当局应将国内产业的生产商提出的申请全文提供给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员方当局,并应在受到要求时,向其他有关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
在调查过程中,有关当局作出存在倾销的最初裁决,并且断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调查期间发生损害是必须的,可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有两种:一是征收反倾销临时税,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如需延长,也不得超过9个月;二是提供担保,即出口商支付现金或保证金,其数额相等于临时预计的反倾销税。临时措施应从反倾销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后采用。
当出口商以价格承诺方式主动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从而使当局对倾销有害结果影响的消除感到满意时,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停止或终止。否则,可立即采取临时措施。
④裁决
反倾销调查的结局就是依据倾销是否存在,是否构成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作出最终裁决并予以公告,作出肯定的最终裁决的方式即根据倾销的幅度和影响征收反倾销税。
如决定征收反倾销税,还应公布各涉讼出口商、生产商出口产品应征收的反倾销税额或税率。
⑤行政复审
在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并提交了认为十分必要的确定资料时,或者征收反倾销税已过了一段合理的期限,当局应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时进行。行政复审一般应在12个月内结束。
(4)反倾销机构
WTO建立了由成员方代表组成的反倾销实施委员会。委员会主席经选举产生,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委员会履行反倾销协议或成员方授予的职责,组织成员方之间的磋商。WTO秘书处同时也是反倾销实施委员会的秘书处。各成员方应尽快向委员会报告其采取的所有的反倾销行动。各成员方还应通知委员会,其国内由哪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反倾销调查以及该调查的国内程序。
(5)争议解决
成员方之间涉及倾销与反倾销而产生的争议,可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其主要争议包括:
①成员方认为进口成员方实施反倾销措施影响其直接或间接利益;
②一成员方认为进口成员方的反倾销措施妨碍了WTO反倾销协议目标的实施;并且经协商未达成满意的结果;
③一成员方认为进口成员方所采取的临时反倾销措施违反了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
[案例]
加拿大海关税务总署(CCRA)日前发表公告,对涉及13个国家数十家钢铁企业的热轧板反倾销案作出终裁。宝钢热轧板通过积极、正确的“防守反击”,终裁税率由初裁的96%下降到2.8%,在所有应诉企业中税率最低。
1月中旬,加拿大CCRA应国内钢铁企业申请,对13个国家出口加拿大4.75毫米以下的热轧薄板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其中中国有宝钢、鞍钢和本钢3家。今年4月中旬,CCRA初步裁定宝钢热轧板进入加拿大市场,必须在原关税的基础上加征96%税收。
[操作方法]面对加拿大的初裁决定,宝钢集团一方面按照WTO的有关规则,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和翔实的数据资料艰苦应诉据理力争,努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尊重加拿大的法律,积极配合CCRA的调查工作,表现出世界级大企业应有的气度。
CCRA经过严密的调查,最终对宝钢热轧板改变初裁决定,将终裁税率调整为2.8%。
而部分应诉失利的企业,终裁税率高达169%。
[特别提示]中国已入世,企业“走出去”融入国际市场的力度越来越大,反倾销应诉已经成为各行各业无法回避的共同课题。继应诉美国、印尼反倾销案胜诉之后,宝钢应诉加拿大反倾销案再次成功,对国内企业具有普遍意义。他们的成功经验,值得各行各业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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