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回收无偿置换最节税

来源: 编辑: 2005/08/22 16:54:33 字体:
  据报道,近期某中药厂开始在全国各地对过期药品实施回收,并建立起过期药品的长效回收机制。显然,药品过期后已经没有了任何使用价值,甚至会成为有害物品,回收后一般会进行销毁。对企业来说这是需要付出成本的,有人称此为社会责任成本。那么,对于回收药品的行为,在税收上如何处理才能“节税”呢?

  笔者从三个角度进行对比分析。

  第一种方法:直接回收方式。例如某中药企业当年销售某种药品1000万元(不含税价,下同),实行药品回收计划后每年需要回收的过期药品预计为100万元。在直接回收方式下,企业需要再销售100万元的新药品来筹资100万元用于药品回收,这种方法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第二种方法:做销售退货处理。正常情况下,企业销售退货时需要从购买方手中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收回,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将专用发票全联作废。在回收过期药品的过程中,从经销商和消费者手中收回发票是不可能的,因此,享受销售退回的待遇也是很难的。同时税法规定,在购买方无法退还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情况下,购买方可以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销售方才能据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额。但是由于是厂家直接或者委托药品经销机构从消费者手中回收过期药品,并不是从经销商手中回收,不符合销售退货和折让的条件,因此不可能从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取得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也就无法节税。

  第三种方法:采取新旧药品无偿置换方式“销售”新药品。这种方式好像看起来与“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没有什么区别,但实质上两者却有着本质的不同。以旧换新活动是指纳税人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税法这样规定一是因为销售货物和收购货物时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二是为了严格增值税的计算增收,防止出现销售额不实、减少纳税的现象。按照税法的规定,如果采取以旧换新方式,药品生产厂家在回收过期药品时的收购金额是不能抵减新药品的销售额的。但是企业用新药品直接无偿置换过期药品方式,即不涉及新药品的销售,也不涉及旧药品的回收。

  还是上面的例子,再假设该企业的每100万元的药品销售额所消耗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采取新旧药品无偿置换方式下,企业用新药无偿置换过期药品,只相当于调换商品,不涉及销售,也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的范围。企业用100万元的新药品置换过期药品,可以节省100 万元的资金,且不用计入销售收入,也不用计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回收的药品做销毁处理时,可以当作库存商品损失进行账务处理,这时候要记得将过期药品做销毁处理时对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回收的药品做销毁处理时,可以当作库存商品损失进行账务处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也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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