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转嫁筹划的运用——税负转嫁筹划案例(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03/09/09 09:51:39 字体:
    一、关税转嫁筹划案例

    关税是由海关代表国家依法对进出国境(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一种税,属于流转课税范畴。它是根据国家的关税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的要求,为鼓励出口,扩大必需品进口,保护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以及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而开征的税种。

    关税是进出口商品成本的组成部分,其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商品的市场价格和经营成果,与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但关税作为一种间接税,其缴纳者很少是税负的真正承担者,关税的直接负担人总是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将所缴纳的税款转移给进出口货物的实际购买者和消费者,即关税常常随着进出口货物的买卖而转嫁。关税转嫁和其他税收转嫁一样,分前转、后转和消转等形式。关税由最终消费者负担的为前转,由供给者负担的为后转,由进出口商降低进出口成本,而不将税负转给任何人的为消转,几种方法同时使用的为叠转。

    关税转嫁与一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和采取的贸易政策有关,与一国在国际社会中的经济地位有关,与一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程度有关。对于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国家来说,或对一个实行进口限制的国家来说,进口商品的供给弹性十分明显,也就是说,在这些国家进口商品的数量和价格水平高低有着十分直接的关系,有利可图就进口,无利可图就不进口,进口国对进口商品采取的任何压价或不正当提价的行为,都会导致外国供给商将进口商品转向它国市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管需求弹性如何,进口商品的关税都会由进口国的企业或消费者承担,而不会由进口商品的外国供给商承担。如某一种在国际市场上属于供不应求的产品,输入某国的价格较高,输入国若想采取压价措施,必然导致该商品供给商拒绝供给,而将商品转往它国。为避免这种商品进口量的减少和消失,输入国就必须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价格,而且对该进口商品征收的税款,也只能转嫁到本国购买者和消费者身上。

    如果进口国对进口商品进行直接管制(如行政管制)或受到外汇限制,并在零售环节上没有进行定量供应和价格管制的话,进口商品所承担的进口关税,就会由从事进口的商人或从事经销的部门承担。原因是凡进口商品受行政管制和外汇管制的地方,进口成本必然很大,因而进口商品的货物价值和它们实用价值之间的差距很大,购买者因此而减少。若再把进口关税随商品价格一并转让给消费者,势必受到消费者的抵制,当然在进口条件如此苛刻的国家,商品进出口商和经营商只能由政府担任。个人或企业是不会从事这种无利可图的事业。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关税转嫁的形式和转嫁程度与国与国之间对商品的供求关系有关,也就是说,国与国之间对某一种商品的供给状况及需求程度,对它们在充当最终关税承担者方面有重大影响。例如甲国某种商品完全依靠从乙国出口(乙国具有绝对的市场控制权),则进出口关税将会由乙国转嫁给甲国负担。要么转嫁给甲国政府,要么转嫁给甲国消费者。如果商品价格太高或进口成本太高,加价消费者不愿购买,则关税只能由政府或进口商承担。但是如果甲国所需商品可以由国内生产者生产,那么对乙国商品课征的关税便具有保护性质。此时,如果国内物价上涨,则关税可以转嫁给甲国的购买者或消费者负担,进口商不承担税收,国家获利,国内生产者也获利;如果国内物价下跌,则关税无法继续转嫁给消费者,只能由进口商承担,甲国政府受益;如果该商品国内市场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则关税无法转嫁给购买者或消费者,只能由进口商或政府承担,或后转由乙国供应商承担。一般的惯例是,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双方负担的关税比例与交易满足需求程度和对交易的迫切程度成正比。

    在自由贸易为前提的世界经济中,某一国家或地区,如有特种商品在世界市场上有独占性,或占有极大比例,且为世界各地所非常需要,则可自由提高价格,不但使外国负担本国所征的出口税,甚至可使商品所换回的外国商品的进口税也由外国负担其全部或部分。反之,某一国家或地区,如并无任何重要产品供给世界市场,其所产商品在世界市场所占比重不大,则情形就相反,即任何税负都无法转嫁给外国承担。

    不仅如此,如果对某种外国货物的需求弹性很小,则外国所得的出口税与本国所得的进口税,均大部分由本国承担。

    从事或研究关税转嫁应从国际社会着眼,不能把注意力放在国内。单从国内情况看,进口商品承担的关税都会由国内消费者缴纳。关税转嫁的核心在国外,即在国外商品的供给者及政府身上。做到这一点不能是单项贸易行为,而应是多项和有一定重复频率的贸易活动。在国家实行贸易统治的情况下,政府应承担起关税向外转嫁的任务。关税转嫁是一门技巧,它要求设计者必须掌握这样一些基本材料,即本国进口产品的总规模和结构,进口商品中哪些是本国生产、生活必需的,哪些商品在本国具有垄断性;本国出口产品的总规模和结构,出口产品中哪些是在国际市场上有影响的,有无在国际市场上的垄断产品或近似垄断的产品等等。在掌握这些材料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这样一些基本措施:首先,根据进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供求状况,实行压价、减税、免税或增税的做法。压价是指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削减进口商品价格,以便进口关税可以由一部分受到进口商品价格的抵消。在实行压价措施不奏效时,政府可以实行减免关税的做法,允许或鼓励这种商品的输入(这种进口商品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需求的必需品)。增税的做法是指进口商品不是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需要的商品,而是尚处于发展过程中,或国外进口商为倾销商品而作的抛售时,通过提高税率来达到抑制外国商品倾销,防止外国商品占领本国市场的目的,这和关税转嫁的关系不是那么直接。其次,当本国某种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即本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定地位时,该国可以对原本不征出口关税的这种产品,加征与进口产品承担的部分或全部性质相同的税额。也就是说,用出口产品价格升高,弥补进口关税对国内购买者和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在存在这种情况的条件下,进口国可以对部分或全部进口产品不征或少征进口关税,而使出口关税成为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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