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免、抵、退”税的新办法(三)

来源: 编辑: 2004/02/26 15:48:57 字体:
    [案例1]

    [案情说明]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赴一民于2002年8月代理了几次出口退税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1)阿亚西(云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阿亚西(云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002年第四季度发生以下几笔购销业务:

    ①报关离境出口一批货物,离岸价是80万美元;

    ②内销一批货物,销售额是200万元;

    ③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购货额是600万元。

    已知上述购销货物增值税税率均为17%,上述购销额均为不含税购销额,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为1:8.3,上期留抵税款为4.55万元。阿亚西(云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办理出口退(免)税适用“免、抵、退”办法,退税率为13%。试计算企业应纳或应退增值税税额。

    (2)依莱科(封开)日化有限公司是出口型生产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方式为法国西博尔公司加工化工产品一批,进口保税料件价值1000万元,加工完成后返销法国西博尔公司,售价折合人民币1500万元,为加工该批产品耗用辅料、备品备件、动能费等的进项税额为50万元,该化工产品征税率17%,退税率15%。假设当期内销货物销售额为零,本期未发生其他进项税额,上期无留抵税款。请分别按“免、抵、退”和“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其当期应纳(退)税金额。

    [要求解答]阿亚西(云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和依莱科(封开)日化有限公司“免、抵、退”税情况?

    [分析计算1]阿亚西(云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免、抵、退”税情况分析如下:

    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性企业,如果应纳税额为正数,则说明要缴纳增值税;如果为负数,则要区别情况处理:

    当出口额占总销售额一半(含一半)以上时,允许退税。反之,则留抵不退。

    在确定应退税额时,将“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汇率×退税率”与“当期应纳税额(负数)的绝对值”进行比较,其中数额小的即为应退税金额。

    阿亚西(云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免、抵、退”税计算过程如下:

    (1)出口免税

    (2)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额=80×8.3×(17%-15%)=13.28(万元)

    (3)本季度应纳税额=200×17%-(600×17%-13.28+4.55)=34-93.27=-59.27(万元)

    (4)当季度应纳税额为负数,由于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80×8.31÷(80×8.3+200)×100%=77%>50%,

    因此,当季度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59.27万元可计算退税。

    (5)由于80×8.3×15%=99.6(万元)>59.27(万元),

    因此,该季度应退增值税额=59.27万元,该季度不缴纳增值税。

    [分析计算2-1]依莱科(封开)日化有限公司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出口退税分析如下: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1500×(17%-15%)-1000×(17%-15%)

    =(1500-1000)×(17%-15%)

    =1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0-(50-10)-0=-4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为100%,因此,当期可计算退税。

    由于1500×15%=225(万元)>40(万元),因此,本期应退增值税额为40万元,该季度不缴纳增值税。

    (注:如果依莱科(封开)日化有限公司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复出口,则执行“免税不退税”政策。)

    [分析计算2-2]依莱科(封开)日化有限公司按“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出口退税分析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0+1500×17%-(50+1000×17%)=255-220=3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1500×15%-1000×15%=225-150=75(万元)

    [特别提示1]按照有关规定,对下列企业实行“出口免税并退税”政策:有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产货物的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或受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某些专门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对外修理修配、对外投资等项目的特定企业的货物出口等;自2001年1月1日起,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

    [特别提示2]“免、抵、退”办法适用的企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企业:第一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第二类是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生产企业,以及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项目出口货物的老外资生产企业;另外,从2001年1月1日起,老外资生产企业也按该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第三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以及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集团公司(总厂)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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