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筹划案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7/10 12:27:42 字体:
  一、利用折算比例筹划法纳税人由于某种原因,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可能无法提供或无法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转移数量,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以应税产品的数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这便给个体户进行避税筹划提供了条件。

  如果某个人户生产煤炭并连续加工生产某种煤炭制品,而且由于其采用的加工技术相对落后,使得其产品的加工生产综合回收率相对同行业企业较低,便可用这种方法进行筹划。具体筹划过程如下:在确知自己企业综合回收率相对较低的时候故意不提供或不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这样税务机关在进行征税活动时,根据同行业企业的平均综合回收率折算应税产品数量时,就会相对少算课税数量。这里假定该企业生产出的最终产品有1000吨,同行业综合回收率为40%,该企业的综合回收率为25%,则实际课税数量为1000/25%=4000吨,而税务机关最终认定数量为1000/40%=2500吨。由于资源税采用的是从量定额征收方法,课税数量的减少将会明显的减少应纳资源税额。

  可用这种方式进行的筹划的资源主要有以下两种: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

  二、利用相关产品筹划法在现实中,一个矿床不可能仅有一种矿产品。一般而言,一个矿床除了一种主要矿产品外,还有一些其他矿产品;同样,矿产品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般也不会只生产一种矿产品。

  1、伴生矿,是指在同一矿床内,除了主要矿产品外,还含有多种可供工业利用的成分。考虑到一般性开采是以主产品的元素成分开采为目的,因此确定资源税税额时,一般将主产品作为定额的主要依据,同时也考虑作为副产品的元素成分及其他相关因素。如果企业在开采之初仅注重个别元素,以此来影响税务机关确定单位税额,使得整个矿床的矿产品适用较底的税率,那么筹划的结果就不言而喻了。

  2、伴采矿,是指开采单位在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时,伴采出来的非主产品元素的矿石。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对伴采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对伴生矿量小的,则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标准进行缴纳资源税。如果伴采矿的单位税额比主产品高,则录用这项政策进行合理避税的关键在于让税务机关认定伴采矿量小。伴采矿量的大小由企业自己生产经营所决定,如果企业在开采之初少采甚至不采伴生矿,税务机关在进行认定时,通常都会认为企业的伴生矿量小。等到税务机关确定好单位税额标准后,再扩大企业的伴采矿量便可以实现预期目的。如果伴采矿的税额相对较低,则企业应进相反的操作。

  3、伴选矿,是指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加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生出来的副产品。由于国家对以精矿形式伴选出来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对纳税人而言,最好的筹划方式就是尽量改善工艺,引进技术,使以非精矿形式出来的副产品以精矿形式出现,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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