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旧车船价高未必赚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的情况时有发生。处置这些资产时,企业必须考虑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9号)的相关规定,否则,有时可能出现售价提高了,但是企业实际收益反而降低时情况。
根据财税[200] 29号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从该通知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在处置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时具有增值税筹划的空间。
例:甲公司有一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高级小轿车,原值为20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由于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决定近期出售这辆小轿车。该地区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不考虑其他费用支出。对此,可考虑以下几种定价方案。
方案一:甲公司以199.9万元处置小轿车。由于售价未超过原值,因此免征增值税。甲公司可实际获得收益为,199.9—(200—20)=19.9(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以202万元处置小轿车。由于售价超过原值,应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此时,甲公司税负分别为:
应缴增值税为:202十(1十4%))(40/o×50%=3\88(万元);
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3.88×(7%十3%)=0.39(万元);
实际获得收益为:202—(200—20)—3.88—o.39=17.73(万元)。
从上述两种定价方案可以看出,售价高并非企业获得收益一定就多。而应该是售价涨幅存在一个临界点。下面我们可测算一下这个临界点。假设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原值为M万元。不考虑折旧,企业销售定价涨幅为原值的r.那么我们可以根据下列关系式计算出r的值:M(1+r)—M(1+r)/(1+4%)×4%×50%×(1+7%+3%)=M.
经过计算r的值约为2.15%。因此,企业在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定价时,必须考虑相关税收费用对收益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所定售价高于待处置资产原值比例大于2.15%,则企业可从处置资产提价中获得收益;如果企业所定售价高于待处置资产原值比例小于2.15%,那么就会出现售价虽然高了,税负也加重了,企业实际获得的收益反而降低的情况。
根据财税[200] 29号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从该通知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在处置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时具有增值税筹划的空间。
例:甲公司有一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高级小轿车,原值为20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由于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决定近期出售这辆小轿车。该地区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不考虑其他费用支出。对此,可考虑以下几种定价方案。
方案一:甲公司以199.9万元处置小轿车。由于售价未超过原值,因此免征增值税。甲公司可实际获得收益为,199.9—(200—20)=19.9(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以202万元处置小轿车。由于售价超过原值,应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此时,甲公司税负分别为:
应缴增值税为:202十(1十4%))(40/o×50%=3\88(万元);
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3.88×(7%十3%)=0.39(万元);
实际获得收益为:202—(200—20)—3.88—o.39=17.73(万元)。
从上述两种定价方案可以看出,售价高并非企业获得收益一定就多。而应该是售价涨幅存在一个临界点。下面我们可测算一下这个临界点。假设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原值为M万元。不考虑折旧,企业销售定价涨幅为原值的r.那么我们可以根据下列关系式计算出r的值:M(1+r)—M(1+r)/(1+4%)×4%×50%×(1+7%+3%)=M.
经过计算r的值约为2.15%。因此,企业在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定价时,必须考虑相关税收费用对收益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所定售价高于待处置资产原值比例大于2.15%,则企业可从处置资产提价中获得收益;如果企业所定售价高于待处置资产原值比例小于2.15%,那么就会出现售价虽然高了,税负也加重了,企业实际获得的收益反而降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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