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券售出与借款哪项融资成本更低

来源: 编辑: 2005/04/16 10:59:24 字体:
    2005年1月,某公司流动资金周转困难,拟向金融机构贷入期限为一年、利率为6%的款项200万元。财务人员李某向老总建议,企业前两年购入了一批三年期、利率为2.8%、一次还本付息国库券200万元,目前正好还有一年到期。公司可以考虑将其售出,以缓解资金不足的压力;

    方案为了证明观点可行,李某仔细算了一笔账。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持有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于每年年末按应计未收利息来确认投资收益,同时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假定公司以账面价值211.2万元(即购入价200万元加上两年的应计利息11.2万元)转让国库券。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所得,无须缴纳所得税,企业实际获利11.2万元。如果选择负债融资,则国债累计收益额为16.8万元(即三年的应计利息)。由于以上两个方案是互相排斥的,必须将贷款利息作为一项成本进行扣除。按照相关税法规定,非资本性的利息支出属于纳税人缴纳所得税前的法定扣除项目,可以抵减所得税支出200×6%×33%=3.96万元,则公司实际承担的税后利息额为8.04万元。此时,公司实际获利8.76万元(16.8-8.04)。可见,选择出售国债筹资尽管多纳了3.96万元的所得税,可是税后净收益却增加了2.44万元(11.2-8.76),显然更为划算。

    分析:

    那么,公司可以按照李某的提议进行操作吗?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李某曲解了“国债利息可以免税”的内涵。一般而言,纳税人购买国债的收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债持有期间获得的固定利息收入;二是国债转让所得。按照税法规定,这两块收益的税收待遇有所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8号)第一条规定,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股票、国债、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据此可知,纳税人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免税范畴,而国债转让所得是应税收入,应该依法纳税。

    当公司出售国库券时,11.2万元的应计利息属于二级市场交易取得的转让收益,应纳所得税3.696万元,税后所得额为7.504万元。与负债筹资相比,公司实际获得的税后净收益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1.256(8.76-7.504)万元。可见,由于李某混淆了两种国债收益,将其统一列入了免税范畴,从而导致了错误的判断。

    结论因此,纳税人在处置国库券时,不要想当然的认为所有的国债收益都是免税的,当其计划转让未到期兑现的国债时,不能忽视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当然,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还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适用的所得税率。假定本例中的公司处在免征所得税的期间、则负债融资下的利息费用无法起到抵减所得税支出的作用,税后所得额仅为4.8万元(16.8-12),选择出售国债可以增加税后净收益6.4万元(11.2-4.8)。

    二是是否实行净价交易。为了促进国债由全价交易向净价交易的转变,有利于国债二级市场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2月28号出台了《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号)。文件规定,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假定上述公司的转让行为符合净价交易条件,国债到期前交易取得11.2万元的收入可以免纳企业所得税,则李某的分析过程与推断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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