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销售的税收筹划
人们购买手机时,经常会发现不同销售商销售的同一款手机价格不同,销售商的解释是进货渠道不同。的确,因为手机销售中存在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甚至三级经销商的区别,他们的进价不同,为确保一定的利润,也就会有不同的销售价格,但这仅是引起手机价格不同的因素之一。人们不了解的是,因为销售商“身份”不同,他们销售手机所承担的税负有轻有重,这是引起手机销售价格不同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销售商所获利润大小的一个因素。
因此,对于手机销售商来说,选择合适的销售身份,可以获取最大的利润;对于消费者来说,明白不同销售商的税负区别。会发现哪种销售商销售的手机有降价空间,才能买到最实惠的手机。
手机销售商的“身份”有何不同呢?这里所说的身份是指纳税身份。
目前,手机销售商主要有以下几种: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电讯运营商,他们既销售手机,也提供无线电发射业务;大中型商场手机销售柜台,它们隶属商场,不独立纳税;手机专卖店等。这些销售商在纳税“身份”上有所不同。销售手机,一般应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二者适用的税率(征收率)不同,税负有差异。大中型商场手机销售柜台、较大的手机专卖店往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规模小的手机专卖店等往往是小规模纳税人。因为现行税法规定电讯运营商销售手机并提供无线电发射业务,属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而不缴纳增值税。因此,在手机销售中就形成了上述三种不同的纳税身份。
三种销售商的税负比较如下:
首先,电讯运营商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比较。电讯运营商销售手机并提供发射服务,按税法规定属混合销售行为,依3%税率缴纳营业税。电讯运营商缴纳营业税时,并非只就手机销售额纳税,在一个纳税期内,其以手机销售额和电讯服务收入一并缴纳营业税。为了分析方便,我们仅对手机销售额进行计算。假定一部手机销售价格为2000元,电讯运营商应缴纳营业税60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额为76.92元。
电讯运营商的税负是销售价格的3%,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为含税销售价格的3.85%(4%除以1.04),二者相差0.85个百分点,如果考虑其他税费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差异还会更大一些。也就是说,如果二者的销售价格都是1000元,电讯运营商获得的毛利润要比小规模纳税人多8元多钱,理论上电讯运营商有更大的降价空间。
其次,电讯运营商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比较。一般纳税人销售手机,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为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实际税负因不同的进价和销价会有区别。假定一部手机销售价格为2000元,其含税进价为1700元,则进项税额为247元,销项税额为290.6元,应缴纳增值税43.6元。我们可以通过公式求出双方的税负平衡点。电讯运营商的税负为销售价格的3%,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为增值额乘以17%,令二者相等,可以求出当增值率等于17.65%时,双方的税负相同(这里忽略了其他税费的影响)。也就是说,当手机销售的毛利率小于17.6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反之,电讯运营商税负轻。
第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比较。我们以前已经分析过,二者税负平衡点为毛利润率23.53%,即毛利率低于23.53%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反之,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
总结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当手机销售毛利率小于17.6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最轻,电讯公司次之,小规模纳税人最重;当销售毛利率大于17.65%而小于23.53%时,电讯运营商税负最轻,一般纳税人次之,小规模纳税人最重;当销售毛利率大于23.53%时,电讯运营商税负最轻,小规模纳税人次之,一般纳税人最重。
手机经销商可以根据以上结论进行筹划,筹划方法有两种:
首先,手机经销商应对销售的手机有所选择,选择具有适当毛利率的手机进行销售。比如,小规模纳税人、电讯运营商应尽量选择最新型、毛利率高的手机销售,而一般纳税入则应销售毛利率小于23.53%的手机。
其次,适当对经营机构进行变更。对第一种筹划方法,我们可以看出存在明显缺陷。因为无论税负有多重,进销差价大的手机总能获取更多的利润。如果一般纳税人不销售最新型、毛利率高的手机,损失更大。筹划方法是一般纳税人对业务进行分离,把增值率高于23.53%的手机由新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销售,既可以获得新手机的高额利润,又避免承担过高税负。对于电讯运营商来说,其应尽量销售增值率大于17.65%的手机,同时通过变更、改制方法,组建独立核算的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经销商,销售增值率小于17.65%的手机。
目前,手机市场上既存在大量增值率低的老款手机,增值率一般不高于15%,同时也不断推出具有较高增值率的新款手机,增值率在30%左右,两种手机都有自己的消费群。通过上述筹划获取较多利润,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可行的。
因此,对于手机销售商来说,选择合适的销售身份,可以获取最大的利润;对于消费者来说,明白不同销售商的税负区别。会发现哪种销售商销售的手机有降价空间,才能买到最实惠的手机。
手机销售商的“身份”有何不同呢?这里所说的身份是指纳税身份。
目前,手机销售商主要有以下几种: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电讯运营商,他们既销售手机,也提供无线电发射业务;大中型商场手机销售柜台,它们隶属商场,不独立纳税;手机专卖店等。这些销售商在纳税“身份”上有所不同。销售手机,一般应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二者适用的税率(征收率)不同,税负有差异。大中型商场手机销售柜台、较大的手机专卖店往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规模小的手机专卖店等往往是小规模纳税人。因为现行税法规定电讯运营商销售手机并提供无线电发射业务,属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而不缴纳增值税。因此,在手机销售中就形成了上述三种不同的纳税身份。
三种销售商的税负比较如下:
首先,电讯运营商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比较。电讯运营商销售手机并提供发射服务,按税法规定属混合销售行为,依3%税率缴纳营业税。电讯运营商缴纳营业税时,并非只就手机销售额纳税,在一个纳税期内,其以手机销售额和电讯服务收入一并缴纳营业税。为了分析方便,我们仅对手机销售额进行计算。假定一部手机销售价格为2000元,电讯运营商应缴纳营业税60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额为76.92元。
电讯运营商的税负是销售价格的3%,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为含税销售价格的3.85%(4%除以1.04),二者相差0.85个百分点,如果考虑其他税费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差异还会更大一些。也就是说,如果二者的销售价格都是1000元,电讯运营商获得的毛利润要比小规模纳税人多8元多钱,理论上电讯运营商有更大的降价空间。
其次,电讯运营商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比较。一般纳税人销售手机,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为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实际税负因不同的进价和销价会有区别。假定一部手机销售价格为2000元,其含税进价为1700元,则进项税额为247元,销项税额为290.6元,应缴纳增值税43.6元。我们可以通过公式求出双方的税负平衡点。电讯运营商的税负为销售价格的3%,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为增值额乘以17%,令二者相等,可以求出当增值率等于17.65%时,双方的税负相同(这里忽略了其他税费的影响)。也就是说,当手机销售的毛利率小于17.6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反之,电讯运营商税负轻。
第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比较。我们以前已经分析过,二者税负平衡点为毛利润率23.53%,即毛利率低于23.53%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反之,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
总结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当手机销售毛利率小于17.6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最轻,电讯公司次之,小规模纳税人最重;当销售毛利率大于17.65%而小于23.53%时,电讯运营商税负最轻,一般纳税人次之,小规模纳税人最重;当销售毛利率大于23.53%时,电讯运营商税负最轻,小规模纳税人次之,一般纳税人最重。
手机经销商可以根据以上结论进行筹划,筹划方法有两种:
首先,手机经销商应对销售的手机有所选择,选择具有适当毛利率的手机进行销售。比如,小规模纳税人、电讯运营商应尽量选择最新型、毛利率高的手机销售,而一般纳税入则应销售毛利率小于23.53%的手机。
其次,适当对经营机构进行变更。对第一种筹划方法,我们可以看出存在明显缺陷。因为无论税负有多重,进销差价大的手机总能获取更多的利润。如果一般纳税人不销售最新型、毛利率高的手机,损失更大。筹划方法是一般纳税人对业务进行分离,把增值率高于23.53%的手机由新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销售,既可以获得新手机的高额利润,又避免承担过高税负。对于电讯运营商来说,其应尽量销售增值率大于17.65%的手机,同时通过变更、改制方法,组建独立核算的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经销商,销售增值率小于17.65%的手机。
目前,手机市场上既存在大量增值率低的老款手机,增值率一般不高于15%,同时也不断推出具有较高增值率的新款手机,增值率在30%左右,两种手机都有自己的消费群。通过上述筹划获取较多利润,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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