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关系不同纳税有差异
当今,契约式经济是市场经济特征之一,人们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合同或协议的帮助。经济合同的重要作用,就是明确人们在开展各种各样经济交往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经济业务合同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税收问题。当前,我国的国有企业正处于转制阶段,如何实现下岗再就业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课题。相当部分厂岗工人由于急于再就业而往往在找到一份工作之时就匆忙敲定合同或协议,而忽视在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上做文章,致使有些具有技术专长的下岗工人在取得较高的报酬时因劳动关系合同的缘故而多承担税金。在实际工作生活中,下岗再就业工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时,用工关系的不同选择,在税收负担上是不一样的,有时差异比较大。
曾是某国有企业营销主管的王先生2002年在某私营企业打工,约定年收入为30000元。与私营企业建立怎样的用工关系,应交纳多少个人所得税?略懂税法的陈先生感到心中无底,便向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于是税务师事务所帮他进行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共有11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是较为常见的两种,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属于非独立的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认定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以劳动关系来确定的,具体要看是否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就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即税法所说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否则,就不存在这种关系。
方案一:王先生与私营企业以雇工关系签订雇佣合同,则按工资薪金计算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元)÷12(月)-800(每月法定扣除费用标准)]×10%(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145(元)。
方案二:王先生与私营企业以提供劳务的形式而明确的劳动用工关系,则按劳务报酬计算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元)÷12(月)-800(每月法定扣除费用标准)]×20%(适用税率)=340(元)。
通过计算一目了然,两种方案的结果是不同的,对王先生而言,前者比后者全年可节税达2340元之多。进一步分析还会发现一个值得注意的规律:在计税所得额比较小的时候,以雇佣的形式比劳务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而当计税所得额比较大的时候,以劳务的形式比雇佣的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这是由于两种政策在税率设置方法上不同造成的。工资薪金所得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是5%,最高税率是45%;而劳务报酬所得是采用比例税率,最低税率为20%,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个人一次取得收入畸高,实行加成征收,最高税率为40%。与此同时,两者计算时速算扣除数也不同。因此,在确定劳动关系时,就应根据报酬的数额进行具体筹划,决定是以雇佣关系取得工薪,还是以提供劳务报酬的形式取得报酬。当然,要以提供劳务的形式计税,工作的性质需要符合税法对“劳务”的界定。
如果确定以劳务报酬的形式取得收入,还要注意领取劳务报酬分次,分次不同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又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由此可见,劳务报酬一次性取得收入额在25000元(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元)以上就要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将每次的收入控制在25000元以下,税收负担就会大大下降。这里还必须注意一个问题,取得收入的间隔期应超过一个月,因为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支付间隔期超过一个月,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间隔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当与业主签订明确劳动关系合同时,可得认真考虑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不同纳税方案的事先筹划和对比分析,尽可能地取得节税收益,实现涉税零风险,达到减少税收负担,从中可以获得意想不到的实惠。
曾是某国有企业营销主管的王先生2002年在某私营企业打工,约定年收入为30000元。与私营企业建立怎样的用工关系,应交纳多少个人所得税?略懂税法的陈先生感到心中无底,便向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于是税务师事务所帮他进行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共有11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是较为常见的两种,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属于非独立的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认定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以劳动关系来确定的,具体要看是否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就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即税法所说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否则,就不存在这种关系。
方案一:王先生与私营企业以雇工关系签订雇佣合同,则按工资薪金计算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元)÷12(月)-800(每月法定扣除费用标准)]×10%(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145(元)。
方案二:王先生与私营企业以提供劳务的形式而明确的劳动用工关系,则按劳务报酬计算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元)÷12(月)-800(每月法定扣除费用标准)]×20%(适用税率)=340(元)。
通过计算一目了然,两种方案的结果是不同的,对王先生而言,前者比后者全年可节税达2340元之多。进一步分析还会发现一个值得注意的规律:在计税所得额比较小的时候,以雇佣的形式比劳务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而当计税所得额比较大的时候,以劳务的形式比雇佣的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这是由于两种政策在税率设置方法上不同造成的。工资薪金所得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是5%,最高税率是45%;而劳务报酬所得是采用比例税率,最低税率为20%,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个人一次取得收入畸高,实行加成征收,最高税率为40%。与此同时,两者计算时速算扣除数也不同。因此,在确定劳动关系时,就应根据报酬的数额进行具体筹划,决定是以雇佣关系取得工薪,还是以提供劳务报酬的形式取得报酬。当然,要以提供劳务的形式计税,工作的性质需要符合税法对“劳务”的界定。
如果确定以劳务报酬的形式取得收入,还要注意领取劳务报酬分次,分次不同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又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由此可见,劳务报酬一次性取得收入额在25000元(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元)以上就要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将每次的收入控制在25000元以下,税收负担就会大大下降。这里还必须注意一个问题,取得收入的间隔期应超过一个月,因为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支付间隔期超过一个月,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间隔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当与业主签订明确劳动关系合同时,可得认真考虑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不同纳税方案的事先筹划和对比分析,尽可能地取得节税收益,实现涉税零风险,达到减少税收负担,从中可以获得意想不到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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