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进口商品消费税的避税筹划

来源: 编辑: 2004/03/02 10:45:32 字体:
    (三)进口商品消费税的避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送进口的当天;第九条规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迟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应税消费品均应缴纳消费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通过《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可以看到消费税最高可达45%的分类分项差别税率,决定了其在企业的避税筹划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进口货物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费)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实质性影响的限制;

    (2)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3)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没有影响到成交价格;

    (4)卖方不得获得因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收益,除非该项收益可以客观量化。因此,只要对完税价格进行筹划,减小分子,就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或申报价格经海关审查研究不能接受的,海关依次按下列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即以被估货物从同一出口国家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被估货物完税价格的价格依据。

    上述“相同货物”是指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包括物理或化学性质、质量和信誉,但是表面上的微小差别或包装判别允许存在。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即以被估货物从同一出口国家或者地区购进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被估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依据。

    上述“类似货物”,是指具有类似原理和结构、类似组成材料,并有同样的使用价值,而且在功能上与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

    国际市场价格倒扣法。

    即以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公开的成交价格为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即以从国内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市场批发价格估定。具体方法为:进口货物在国内输入地点的市场上,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市场批发价格,扣除进口关税、所应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如果需要缴纳的话)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以及利润以后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这里指的进口关税是按照优惠税率计算的关税。由于货物进口后的正常费用,各种货物参差不一,难以正确计算,通常将各项费用和利润(简称进口费用利润)酌定为到岸价格的20%。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也可以得到用国内市场倒扣法计算关税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根据国内市场相同或类似货物进口是否需要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如不需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格÷[1+进口关税税率+进口费用利润比率(20%)]

    其推导过程如下:

    完税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格-进口关税-进口费用利润

    则:

    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完税价格+进口关税+进口费用利润

    其中: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进口费用利润=完税价格×进口费用利润比率(20%)

    则:

    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完税价格+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完税价格×进口费用利润比率(20%)

                    =完税价格×[1+进口关税税率+进口费用利润比率(20%)]

    由此得出:

    完税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格÷(1+进口关税+进口费用利润比率20%)

    ●如需要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还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格÷[1+进口关税税率+进口费用利润比率(20%)+(1+进口关税税率)÷(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

    [案例1]

    [案情说明]  2002年8月1日海尔曼(东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批准从国外进口一批护肤护发品,其到岸价格已无法确定,进货地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正常批发价格为925000元,国内消费税税率为17%,设进口关税税率为15%。

    [要求解答]  海尔曼(东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该批护肤护发品应纳的关税。

    [计算说明]  海尔曼(东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该批护肤护发品应纳的关税为:

    完税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格÷[1+进口关税税率+进口费用利润比率(20%)+(1+进口关税税率)÷(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

            =925000÷[1+15%+20%+(1+15%)÷(1-17%)×17%

            =583412.17元

    然后计算应纳关税税额:

    应纳关税税额=583412.17×17%=87511.83元

    另外,根据税法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应按适用税率中最高税率征税。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进口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进口消费品的进口额或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进口消费品的进口额或销售数量,未能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应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最后需要注意的是:金银首饰,以金银为基底的包镀及其他贵金属首饰,以及上述首饰的镶嵌首饰,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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