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进口商品增值税的合理避税筹划
(四)进口商品增值税的合理避税筹划
我国实行出口退税,这充分体现了目的地原则,因此,对于进口商品,在征收关税之外,同国内商品一样,按照相应的税率和纳税环节,要缴纳增值税。所以说,进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筹划,主要就是对进口商品的纳税进行合理避税筹划。
按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与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这表明,只要进口商品,就负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我们知道商品的税收负担主要是由税率体现的,因此说,进口商品的增值税合理避税筹划,主要在税率的选择上,而高低不同的税率又是与不同的课税对象相对应的,并且也与纳税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所以,对于进口环节所负担增值税而言,要想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其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否选择优惠税率,或者说是选择具有优惠税率的货物进口。根据税法规定,部分进口商品在报关进口时可享受低税率和免税的优惠待遇。因此,这些商品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合理避税的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用柴油机。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与用具。
3.古旧图书。
4.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5.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的进口设备。
7.供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等。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同时,由于我国出于经济发展和对外政策的需要,除对上述进口商品减免税外,对于一些特殊地区和行业、单位、个人的进口商品实行减免关税和增值税。如经济特区、保税区及三资企业和侨胞、台胞等等。
2002年3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4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序号 税号 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名称
1 28342110 硝酸钾
2 31042090 氯化钾
3 31043000 硫酸钾
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5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2002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药成药、原药和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规定,经研究,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和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4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03年2月28日。
2002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2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税(2002)18号]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的规定执行。根据国家林业局提出的申请,经审核,现下达国家林业局2002年度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附件略),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我国有一些专业公司经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晓峰公司外汇商品服务部(国防科工委);外交部供应部;中国免税品公司;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物资供应部;中士公司侨汇商店。这些公司从某种角度说也提供了合理避税的机会。
我国实行出口退税,这充分体现了目的地原则,因此,对于进口商品,在征收关税之外,同国内商品一样,按照相应的税率和纳税环节,要缴纳增值税。所以说,进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筹划,主要就是对进口商品的纳税进行合理避税筹划。
按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与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这表明,只要进口商品,就负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我们知道商品的税收负担主要是由税率体现的,因此说,进口商品的增值税合理避税筹划,主要在税率的选择上,而高低不同的税率又是与不同的课税对象相对应的,并且也与纳税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所以,对于进口环节所负担增值税而言,要想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其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否选择优惠税率,或者说是选择具有优惠税率的货物进口。根据税法规定,部分进口商品在报关进口时可享受低税率和免税的优惠待遇。因此,这些商品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合理避税的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用柴油机。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与用具。
3.古旧图书。
4.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5.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的进口设备。
7.供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等。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同时,由于我国出于经济发展和对外政策的需要,除对上述进口商品减免税外,对于一些特殊地区和行业、单位、个人的进口商品实行减免关税和增值税。如经济特区、保税区及三资企业和侨胞、台胞等等。
2002年3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4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序号 税号 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名称
1 28342110 硝酸钾
2 31042090 氯化钾
3 31043000 硫酸钾
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5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2002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药成药、原药和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规定,经研究,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和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4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03年2月28日。
2002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2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税(2002)18号]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的规定执行。根据国家林业局提出的申请,经审核,现下达国家林业局2002年度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附件略),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我国有一些专业公司经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晓峰公司外汇商品服务部(国防科工委);外交部供应部;中国免税品公司;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物资供应部;中士公司侨汇商店。这些公司从某种角度说也提供了合理避税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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