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关系里面藏玄机

来源: 编辑: 2005/08/22 11:35:48 字体:
  最近,在某科研单位工作的谢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怀疑自己的一笔所得被多扣了税。原来,谢先生除了在本单位上班有5000元的月收入外,还因与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取得不菲“外快”。这不,上周谢先生就收到了这家签约的高新技术企业原应该支付的一笔5万元收入。不过,这笔收入拿到谢先生手中时,已被扣去1万多元的个人所得税。

  怎么扣这么多呢?颇感困惑的谢先生向这家企业的财会人员询问,答复是:“如果严格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纳税,可能缴得还要多一些呢。”

  到底是缴税过多,还是缴得不够数?谢先生怀疑其中有没有什么“猫腻”。

  现在,我们帮谢先生算算账。《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及其他实物性收入,应依照最低5%最高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从他单位取得的此类收入应该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合并一起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严格按照上述办法计算谢先生这笔5万元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则谢先生确实少缴了税款。企业在支付谢先生5万元时,实际代扣个人所得税为:(50000-800)×30%-3375=11385 (元)。而如果按税法中从他单位取得的收入应该与本单位收入合并计算征收的方法,谢先生应该纳税:(50000+5000-800)×30%-3375= 12885(元)。如此计算的结果是,谢先生少缴了1500元(12885-11385)的税款。不过,这里要探讨的问题是:谢先生这笔收入果真应该上缴如此多的税款吗?

  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个人取得收入的来源不同,计算征收税款的办法也相应不同。比如,仅就个人收入这一块,就有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之区分。严格来讲,个人在单位(包括其他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被雇用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两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或说不明显存在上述关系。

  谢先生与高新技术企业之间显然不具备“稳定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尽管谢先生与企业签有为企业服务的合约。

  既然如此,正确的作法是:谢先生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应的“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办法纳税。如果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计算纳税的话,谢先生这笔5万元收入的应纳税额为:50000×(1-20%)×20%=8000(元)。

  也就是说,谢先生多缴了3385元(11385-8000)的税款。

  现实中,个人所得税对应人们的收入情况千差万别,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和课征方法也变得日益复杂。正是由于这种个人所得税税制上的复杂性,个人所得税也就具有了进行筹划的空间。不过,税务专家提醒人们注意,目前很多人因工作繁忙而无暇顾及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理财筹划,而有些人则是草草读了几本“教材”就胆大起来。这就有可能发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有可能做了“冤大头”还自我感觉良好;另一方面,因忽视了税法的刚性原则,有可能因所谓 “政策水平”上的“稍不留神”而违法被罚。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故事已经发生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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