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作用大,福企加工可退税

来源: 编辑: 2005/08/23 13:51:13 字体:
  某民政福利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各类机械配件制造销售,兼营受托配件加工业务。2003年初,甲公司与税务机关在增值税退税问题上发生争议。

  2002年度甲公司从丙公司分期购入原材料总计3000万元,加工成产品后,又返销给丙公司,取得销售收入4000万元。该批产品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680万元,购进原材料金额3000万元,进项税额510万元、代垫辅助材料等金额117.65万元进项税额为20万元,应纳增值税150万元(680- 510-20)。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安置的‘四残(盲、哑、聋、肢体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甲公司认为,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上述业务应当视同自产货物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税收优惠,而税务机关认为,该批产品从丙公司购入,加工后再返销给丙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笔委托加工业务。因此,实际缴纳的增值税150万元,不能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增值税退还优惠。争议的最终结果是,已纳增值150万元未能获得退还。

  那么,类似于甲公司这类民政福利企业的委托加工业务能否通过税务筹划获得退税呢?现分析如下:

  委托加工业务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不提供材料或只代垫辅助材料,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而生产销售货物是指企业自已购买原材料,然后加工生产,并将产成品对外销售的业务。围绕二者的这一差别,如果甲公司投资成立一商业性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那么加工收入应纳的增值税便可享受退税优惠。

  操作过程如下:

  第一步:成立乙公司;

  第二步:丙公司将材料销售给乙公司;

  第三步:甲公司从乙公司将原材料购入,并加工制造成符合丙公司所要求的产品;

  第四步:甲公司将产品销售给丙公司。

  通过以上步骤,委托加工产品就转变成了自产产品,从而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有关税务及账务处理如下:

  1.乙公司从丙公司购入原材料:

  借:原材料               30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万元

      贷:应付账款                3510万元

  2.乙公司以3150万元的售价将该材料销售给甲公司:

  借:应收账款            3685.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15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35.5万元

  乙公司应纳增值税额:535.5-510=25.5(万元)

  3.甲公司购入原材料及辅助材料:

  借:原材料              3150万元

      辅助材料            117.65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55.5万元(535.5+20)

      贷:应付账款           3823.15万元

  4.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产品

  借:应收账款               468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万元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680-555.5=124.5(万元)

  甲公司可按照实际缴纳数额124.5万元申请退还增值税。

  执行上述操作,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必须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如果甲公司委托加工业务收入不多,设立乙公司增加的成本,少于节税收益,则无需采取此方案;第二,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乙公司必须按照正常售价,而不能以成本价3000万元销售给甲公司;第三,有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发文明确,从事工业性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民政福利企业,如果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数达到50%以上,也可给予退还全部已征增值税的照顾。对这类地区的企业,无需采取上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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