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国际税收协定网络的合理避税筹划

来源: 编辑: 2004/03/08 14:42:44 字体:
    (十七)国际税收协定网络的合理避税筹划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务合作等问题,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由政府间谈判,所签订的确定缔约国各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书面协议。从国与国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协调来分析,税收协定的作用显然要大于各国的涉外税法。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国家再详尽的涉外税法,也不可能按照涉及的每个具体国度单方面做出它对跨国纳税人的不同征税规定,以及协调它与别国的税收分配关系。其次,根据国际法准则,一国的涉外税法不能对别国的征税权做出约束,不能强制对方国家接受自己的税法规定。再次,随着税收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各国间税务合作的领域也不断扩大,这就更需要税收协定来加以规范。

    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是避免各国因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对同一纳税人的跨国经济活动重复征税的重要措施。因此,税收协定网络也是跨国纳税人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为了限制可能企图利用人为的法律策略,以达到既可以得到按照国内法有益的税收优惠,又可以得到在双边税收协定中所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两个税收协定范本均提出可对某些特殊情况作出特殊规定,以防止税收协定中人的适用范围被滥用。1992年《经合发组织协定范本》在人的适用范围的注释中加进了有关基地公司和传输公司的内容。这一变动的背景是经合发组织财政事务委员会于1987年发表的关于国际避税与偷漏税问题的4个有关报告。报告指出,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常常在避税港设立子公司(税务界都称之为基地公司),子公司实现的利润留在账上不分配,使母公司的所在国长期收不到税。报告还指出,有些非税收协定国的纳税人,故意在有缔约关系的第三国设立收支转手性质的传输公司,以谋取税收协定提供的优惠。范本注释提出,由母公司的居民所在国采取措施,对基地公司故意把盈利累积起来、不支付母公司股息、递延纳税的做法加以限制。另外,收入来源国可采取详查法即受益所有人法,查清真正的受益人。尽管传输公司是缔约国的居民公司,但如果真正受益人不是该公司而是非缔约国的居民,则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

    目前世界上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已有1000多个,我国目前已与65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30多年来世界各国对外缔结国际税收协定一般以经合组织(OECD)范本为蓝本,15年前增添了联合国(UN)范本后,发展中国家以此为据,同时也参照OECD范本。税收协定对缔约国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了许多优惠待遇。主要有:

    (1)跨国企业的营业利润只在其为居民的缔约国一方征税,收入来源的缔约国免于征税,除非该企业在收入来源国设有常设机构。在设有常设机构的情况下,收入来源国也只就其归属于该机构的利润征税,而且所征税款可以在居民所在国得到抵免。

    (2)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在收入来源缔约国可以按照比该国常规税率低的限制税率缴纳预提税,有的还可以免税。

    (3)从事专业性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只在其为居民的缔约国一方课税,除非该人在收入来源国设立有固定基地或者停留时间(或收入数额)超过规定限度。

    (4)雇员的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如果该人在收入来源的缔约国只是短暂停留,而且并非由收入来源国的居民雇主支付,也并非由雇主设立的常设机构(固定基地)支付,该项所得只在其为居民的缔约国一方课税。即使在收入来源国可以征税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也可以在居民所在国得到抵免。

    (5)对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学习、培训或者从事讲学、研究,收入来源的缔约国有一定的免税优惠。

    (6)财产所得通常由财产所在国征税。财产所有人在其为居民的所在国,如果征税也应予以抵免。

    (7)在居民所在国允许提供“饶让抵免”的条件下,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所享有的减免税优惠的税款,可视同缴纳,在其居民的缔约国得到抵免。这样,跨国纳税人得到的税收利益可以全额成为其不负担税收的净所得。由于税收协定提供上述这么多的税收利益,所以跨国纳税人在选择投资国时要注意这些国家对外缔结协定的网络状况,一般网络大的国家对投资者更有利。

    [案例]

    甲国A公司,打算在乙国设立一家子公司B,由于甲乙两国尚未缔结税收协定,子公司B支付股息要缴纳25%的预提税。

    [筹划分析] A公司为了少缴税,又在与甲国缔约的丙国建立一家子公司C,而乙国与丙国有税收缔约关系。于是B公司支付的股息可以先通过C公司再转手到A公司,从而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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