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股票期权三个环节缴税
从7月1日起,股票期权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享受着这一权利激励的员工抑或高管们,对于自己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取得所得应在哪个环节缴税、该缴多少税,成了他们即将面对的现实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的规定,享受股票期权有3个环节要缴税,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的3个应税项目。除了接受期权时无需纳税外,买进、卖出(境外股票)和享受分红均需纳税。
行权所得按工资薪金税目纳税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对其员工的一种奖励行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所得是因个人任职受雇而产生的,因此,股票期权所得是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两种实现形式:这里有两种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形式,一种是员工自己执行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并计算所得;另一种是员工在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未到期时将该股票期权转让给别人,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征免税界定:总体按员工在中国境内所负的纳税义务确定,一是对中国境内居民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当全数履行纳税义务;二是对无住所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当先按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制定的《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规定,划分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以确定哪些工作期间属于在中国境内必须承担纳税义务的时间,并以此比例来计算全部股票期权所得中应当在境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比例。
税款计算办法:对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单独计税(不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且不扣除费用(因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税时已扣除了费用)的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公司实行股票期权都事先设定了条件,如工作时间必须达到多少月或多少年后才能得到,所以计税时允许将一次性取得的股票期权工资薪金所得按其境内的工作月份数(最长不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平均后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举例说明:例1.某境内上市的上市公司规定,公司员工只要工作满6个月,均可按不同级别享受不同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期权奖励,购买价为公司股票发行价(每股4元)。中国公民仇文于2005年2月进入该公司,7月份满6个月,8月份公司按股票期权奖励办法允许他以每股4元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1万股,8月1日他付了4万元购得公司股票1万股,当日该股票市场价格是每股10元。如果当天仇文就把该股票转让,可获所得6万元(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由于公司效益不错,股票被投资者看好,他决定先留着股票。仇文每月的工资是3000元,其8月份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当月工资的个人所得税=(3000-800)×15%-125=205(元);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一次性所得÷6个月×适用税率-扣除数)×6个月=(60000÷6×20%-375)×6=9750(元);8月7日该公司报税时共应申报入库已代扣的个人所得税=205+9750 =9955(元)。
例2.英国人麦克2005年6月1日被总部在英国的某电讯公司派到中国的该电讯公司分公司工作,根据该电讯公司规定,员工在该公司及全球各地分公司只要工作满10个月即可得到该公司在伦敦上市的股票1万股,每股按10元人民币(折合后的人民币价,下同)购买。2005年11月1 日,麦克购得1万股股票,支付10万元人民币,当日股票市价为13元人民币。由于电讯事业比较红火,麦克决定把股票留一段时间后再考虑是否卖出。按照合同规定,麦克将在中国分公司停留1年。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可知麦克进入该电讯公司总部的时间是2005年1月1日,2005年他在英国的时间为5个月,在中国的时间为7个月,按照涉外税收的有关规定,这7个月里麦克在中国取得的收入必须在中国纳税。他在11月1日购买股票时每股挣3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共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3万元。由于他在英国工作的时间是5个月,占取得该项收入应达到的10个月的50%,因此,这3万元的收入中也必须有50%的部分属于英国的收入,不需要在中国纳税。所以,他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在中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应当纳税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一次性所得÷在中国的工作月份数×适用税率-扣除数)×在中国的工作月份数=(30000×50%÷5×15%-125)×5=1625(元)。
麦克在取得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同时,必须申报缴纳1625元的个人所得税。
卖股票收入适用财产转让所得规定
转让所得的形成:个人拥有的股票是私有财产。员工自己执行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后,在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上转让,其转让价高出执行股票期权那天购买股票的市场价部分即为二级市场的转让所得。
征免税界定:若该股票是境内上市的股票,即该上市公司是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由于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股票买卖个人所得仍实行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因此,员工转让股票所得也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在境外上市的,员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从事二级市场转让,其转让所得视该员工的纳税义务而定。简单地讲,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应当就其全球所得承担纳税义务,其在境外转让股票的所得当然也应当纳税,只是境外已纳的税款允许视情况予以扣除;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境内所得纳税,境外所得不纳税,在境外转让股票,所得来源地在境外,故不纳税。
税款计算办法: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价-取得该股票那天的市场价-合理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举例说明:例3.例1中仇文于10月5日将其拥有的1万股股票中的6000股,以每股12元的价格转让(不考虑其他税费),当初购买该股票时,每股市场价是10元,因此他每股挣了2元钱,应纳税所得额=(12-10)×6000=12000(元)。由于现行国内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转让股票所得仍执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因此,仇文取得的12000元所得不征税。
例4.例2中,麦克于2006年3月1日将其拥有的该电讯公司1万股股票全部以每股17元转让(假设没有其他税费),当初购买该股票时,每股市场价是13元,因此他每股挣了4元钱,应纳税所得额=(17-13)×10000=40000(元)。由于麦克2006年在中国境内只停留到5月31日,因此他2006年度在中国境内只有5个月时间,因此,根据税法规定,麦克不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因此他在境外转让私有财产取得的所得不需要在中国纳税。
如果麦克在中国的时间超过5年且从第6年起每年在中国境内都呆满1年,他就成为了中国的居民纳税人,那么他的全球所得均必须在中国纳税,这笔股票转让所得当然也必须在中国纳税,只是在境外已纳的税款可以按规定在中国境内计税时抵扣。
股息红利所得也纳税所得的形成:员工拥有股票后并不转让而是坐等企业分派股息红利,其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税项目。
征免税界限:员工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免税界限视该员工的纳税义务而定,中国居民应当就股息红利全额纳税,外籍人员应当按税收协定或其他规定执行,如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纳税,或按中外双边税收协定规定的限定税率(有的7%、有的10%等)缴纳。
税款计算办法:应纳税所得额=股息或分红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或限定税率)。
举例说明:例5.例1中仇文所在的上市公司于2006年初决定对2005年度的股票进行现金分红,每股分0.8元(含税),仇文有 10000股,共分得红利8000元。公司在设计分红时必须考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作,即要为仇文的红利扣缴个人所得税=8000×20%=1600 (元),并负责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的规定,享受股票期权有3个环节要缴税,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的3个应税项目。除了接受期权时无需纳税外,买进、卖出(境外股票)和享受分红均需纳税。
行权所得按工资薪金税目纳税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对其员工的一种奖励行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所得是因个人任职受雇而产生的,因此,股票期权所得是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两种实现形式:这里有两种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形式,一种是员工自己执行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并计算所得;另一种是员工在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未到期时将该股票期权转让给别人,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征免税界定:总体按员工在中国境内所负的纳税义务确定,一是对中国境内居民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当全数履行纳税义务;二是对无住所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当先按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制定的《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规定,划分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以确定哪些工作期间属于在中国境内必须承担纳税义务的时间,并以此比例来计算全部股票期权所得中应当在境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比例。
税款计算办法:对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单独计税(不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且不扣除费用(因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税时已扣除了费用)的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公司实行股票期权都事先设定了条件,如工作时间必须达到多少月或多少年后才能得到,所以计税时允许将一次性取得的股票期权工资薪金所得按其境内的工作月份数(最长不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平均后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举例说明:例1.某境内上市的上市公司规定,公司员工只要工作满6个月,均可按不同级别享受不同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期权奖励,购买价为公司股票发行价(每股4元)。中国公民仇文于2005年2月进入该公司,7月份满6个月,8月份公司按股票期权奖励办法允许他以每股4元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1万股,8月1日他付了4万元购得公司股票1万股,当日该股票市场价格是每股10元。如果当天仇文就把该股票转让,可获所得6万元(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由于公司效益不错,股票被投资者看好,他决定先留着股票。仇文每月的工资是3000元,其8月份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当月工资的个人所得税=(3000-800)×15%-125=205(元);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一次性所得÷6个月×适用税率-扣除数)×6个月=(60000÷6×20%-375)×6=9750(元);8月7日该公司报税时共应申报入库已代扣的个人所得税=205+9750 =9955(元)。
例2.英国人麦克2005年6月1日被总部在英国的某电讯公司派到中国的该电讯公司分公司工作,根据该电讯公司规定,员工在该公司及全球各地分公司只要工作满10个月即可得到该公司在伦敦上市的股票1万股,每股按10元人民币(折合后的人民币价,下同)购买。2005年11月1 日,麦克购得1万股股票,支付10万元人民币,当日股票市价为13元人民币。由于电讯事业比较红火,麦克决定把股票留一段时间后再考虑是否卖出。按照合同规定,麦克将在中国分公司停留1年。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可知麦克进入该电讯公司总部的时间是2005年1月1日,2005年他在英国的时间为5个月,在中国的时间为7个月,按照涉外税收的有关规定,这7个月里麦克在中国取得的收入必须在中国纳税。他在11月1日购买股票时每股挣3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共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3万元。由于他在英国工作的时间是5个月,占取得该项收入应达到的10个月的50%,因此,这3万元的收入中也必须有50%的部分属于英国的收入,不需要在中国纳税。所以,他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在中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应当纳税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一次性所得÷在中国的工作月份数×适用税率-扣除数)×在中国的工作月份数=(30000×50%÷5×15%-125)×5=1625(元)。
麦克在取得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同时,必须申报缴纳1625元的个人所得税。
卖股票收入适用财产转让所得规定
转让所得的形成:个人拥有的股票是私有财产。员工自己执行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后,在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上转让,其转让价高出执行股票期权那天购买股票的市场价部分即为二级市场的转让所得。
征免税界定:若该股票是境内上市的股票,即该上市公司是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由于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股票买卖个人所得仍实行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因此,员工转让股票所得也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在境外上市的,员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从事二级市场转让,其转让所得视该员工的纳税义务而定。简单地讲,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应当就其全球所得承担纳税义务,其在境外转让股票的所得当然也应当纳税,只是境外已纳的税款允许视情况予以扣除;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境内所得纳税,境外所得不纳税,在境外转让股票,所得来源地在境外,故不纳税。
税款计算办法: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价-取得该股票那天的市场价-合理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举例说明:例3.例1中仇文于10月5日将其拥有的1万股股票中的6000股,以每股12元的价格转让(不考虑其他税费),当初购买该股票时,每股市场价是10元,因此他每股挣了2元钱,应纳税所得额=(12-10)×6000=12000(元)。由于现行国内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转让股票所得仍执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因此,仇文取得的12000元所得不征税。
例4.例2中,麦克于2006年3月1日将其拥有的该电讯公司1万股股票全部以每股17元转让(假设没有其他税费),当初购买该股票时,每股市场价是13元,因此他每股挣了4元钱,应纳税所得额=(17-13)×10000=40000(元)。由于麦克2006年在中国境内只停留到5月31日,因此他2006年度在中国境内只有5个月时间,因此,根据税法规定,麦克不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因此他在境外转让私有财产取得的所得不需要在中国纳税。
如果麦克在中国的时间超过5年且从第6年起每年在中国境内都呆满1年,他就成为了中国的居民纳税人,那么他的全球所得均必须在中国纳税,这笔股票转让所得当然也必须在中国纳税,只是在境外已纳的税款可以按规定在中国境内计税时抵扣。
股息红利所得也纳税所得的形成:员工拥有股票后并不转让而是坐等企业分派股息红利,其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税项目。
征免税界限:员工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免税界限视该员工的纳税义务而定,中国居民应当就股息红利全额纳税,外籍人员应当按税收协定或其他规定执行,如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纳税,或按中外双边税收协定规定的限定税率(有的7%、有的10%等)缴纳。
税款计算办法:应纳税所得额=股息或分红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或限定税率)。
举例说明:例5.例1中仇文所在的上市公司于2006年初决定对2005年度的股票进行现金分红,每股分0.8元(含税),仇文有 10000股,共分得红利8000元。公司在设计分红时必须考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作,即要为仇文的红利扣缴个人所得税=8000×20%=1600 (元),并负责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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