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方法 推迟税款的缴纳
推迟税款缴纳也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比如,通过合理的筹划,将一笔10万元应当在今年缴纳的税金推迟到明年或者后年去缴纳。如果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推迟税款缴纳并不会减少实际缴纳税款的数量。因为无论是今年缴纳还是明年或者后年缴纳,实际缴纳的税款都是10万元。但是如果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那么推迟税款的缴纳意味着为企业节省了一笔费用或者说增加了一笔收入,因而它也属于节税的范畴。比如,如果不进行税收筹划,则该10万元税款于今年缴纳,而企业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能通过银行贷款去缴纳该笔税金,银行贷款的年利率为5%,则一年后企业需要偿还利息5000元。假如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将该笔税款推迟到明年同一时间缴纳,则企业无需进行贷款,为此企业可节省利息5000元。或者,企业资金不存在问题,由于推迟税款缴纳,而企业将该笔资金用于投资,投资回报率为6%,则一年后企业可获得投资收益6000元,这意味着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取得了一笔6000元的收入。通常,我们将这种由于推迟税款缴纳而产生的节税叫相对节税。
从企业的角度说,税收的重点在于流转税和所得税。流转税的计税依据是收入;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它是纳税人的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所以推迟税款缴纳的方法尽管有很多,但基本思路可以归结为:一是推迟收入的确认,二是费用应当尽早确认,三是直接推迟税款的缴纳。
推迟收入的确认
收入既涉及流转税,又涉及所得税。从税收的角度看,收入确认总是越晚越好。收入确认被推迟,一方面流转税被推迟缴纳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利润的确认被推迟,相应的所得税也就被推迟缴纳了。那么如何才能推迟收入的确认呢?
一是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安排,推迟收入的确认。
[案例一]中恒计算机研究所是一家民办企业性研究所,2004年12月初准备与某公司签订一项专利权转让合同,将其拥有的某项专利转让给对方,转让费为400万元,合同规定于年内支付全部款项。该研究所为微利企业,2003年盈利2万元,2004年如果没有该转让收入,盈利约为7万元。该研究所采用按季预交(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四分之一预交)、年终汇算清缴纳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顾问余某在审查合同时提出,应当将付款日期改为2005年1月初。
余某提出此建议,理由有两个:一是如果没有该笔转让收入,研究所2004年盈利为7万元,可按27%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如果在年内支付转让费则2004年盈利额超过10万元,应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若在年内付款,则该笔转让费应作为2004年的收益计算纳税,于2004年底或2005年初计算缴纳所得税;若将付款日期改为2005年1月,则意味着该笔收入应作为2005年的收益,在2005年计算纳税。由于该研究所采用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四分之一分季预交、年终汇算清缴纳方式,这样就意味着该笔转让费收入的所得税实际上由2004年底或2005年初被推迟到2005年底或2006年初了,从而实现了相对节税 .
另一种是通过合理的财务安排来推迟收入的确认。比如,会计上,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有销售法、收款法和生产法。销售法是指以商品所有权转移作为确认收入的标志,收款法以收到价款作为确认收入的标志,而生产法以完成一定量的生产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志。显然,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收款法比销售法和生产法更科学,因为从产品生产到销售,从销售再到收到货款中间有两个时间差,实行收款法意味着推迟收入的确认,从而也就意味着推迟了税款的缴纳。劳务收入的确认有两种基本方法:一种是完成合同法,另一种是完工百分比法。从税收的角度看,显然完成合同法比完工百分比法更有利,因为它推迟了收入的确认,自然也就推迟了税款的缴纳。通过推迟收入确认来推迟税款的缴纳是相对节税的基本方法。
[案例二]华远公司2003年10月将其拥有的房产一幢出售给某单位,合同规定总金额为2400万元,合同签订时支付500万元,11月份实际交付房产时支付1600万元,其余300万元于半年后支付。在交付房产时对方要求按2400万元开具发票,华远公司就此事向税务顾问余某进行咨询,余某建议华远公司要么在交付房产时先按2100万元开具发票,要么在付清全部款项时开具发票,以减轻公司的税收负担。
余某之所以提出该建议,是因为如果在交付房产时开具发票,就意味着要按全部房产价款(2400万元)确认收入,而其中的300万元款项要在半年以后才能收回,这实际上等于提前缴纳了300万元收益的税款(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余某提议要么在交付房产时先按2100万元开具发票,要么在付清全部款项时开具发票,这就将税款的缴纳时间推迟到了实际收到300万元尾款时,从而实现了相对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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