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相当 纳税两样

来源: 编辑: 2005/08/24 14:56:12 字体:
  A、B两企业,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企业兴办于2003年1月,经营粮食收购,加工销售,兼营水泥机械制造,销售。B企业兴办于2004年1月,经营水泥机械制造,销售。

  A 企业2003年度共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稻谷4万吨,平均每吨1880元,计7520万元,根据财税[2002]12号文件规定,按买价全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977.6万元,4万吨稻谷产出大米2.72万吨,皮糠5600吨,稻壳5600吨,平均每吨大米、皮糠、稻壳的售价(含税)分别为 2700元,1300元和200元,合计销售额(含税)8184万元,应计提销项税额941.52万元,每吨稻谷加工成大米耗用电费32度,共计用电 128万度,平均每度电0.75元,计96万元,抵扣进项税额13.95万元,A企业2003年末留抵税额为50.03万元。

  2004 年A企业生产转型,为水泥机械制造,销售。2004年全年实现销售收入1050万元,销项税额178.5万元,当年进项税额为115.5万元,由于其 2003年末有留抵税额50.03万元,2004年应纳增值税12.97万元,实际税负率为1.24%.

  B企业2004年全年实现销售收入980万元,销项税额166.6万元,当年进项税额为102.9万元,2004年应纳增值税63.7万元,实际税负率为6.5%.

  由此可以看出,A企业有了2003年的留抵税额,所以2004年少实现应纳增值税50万元,税负仅为1.24%,而经营项目相同,收入相当的B企业的税负则为6.5%.财税[2002]12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根据买价按13%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这一税收政策的规定,进项税额的抵扣以收购全额计算,扣除率为13%,而销项税额以不含税销售额计算,且扣除率和法定税率相等,这就造成了B企业2004年的税收负担率大大高于A企业。由于税收政策因素的影响,性质相同,收入相当的纳税人,纳税完全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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