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技巧——税务行政复议的条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03/08/12 09:06:04 字体: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条件

  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可以解决税务争端,纠正税务处理不妥或错误,监督和维护税务机关正确执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纠纷和诉讼,提高税收工作效率。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必须符。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但申请人有权就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

  (2)明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必须是税务机关。

  ①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②对法律、法规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的复议,最初报请批准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法定的申请复议范围。税务行政复议范围有两种情况:一是必须复议范围;二是选择复议范围。在整个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这两种复议范围都是客观存在着的。

  ①必经复议范围。必经复议又称前置,是当事人要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做的决定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行政机关复议这一程序,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时,才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减税免税、出口退税和代扣代缴这五种征收税行为。

  ②选择复议范围。选择复议又称自由选择。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的程序。

  属于选择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A.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B.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C.罚款。

  D.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

  E.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面,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F.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提供的纳税担保行为。

  G.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且阻止出境行为。

  H.税务机关做出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票发售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1.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5)属于法定的受理复议机关管辖。这里指的法定受理复议机关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职权划分。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

  ①一般管辖。亦称上级管辖。即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具体讲,凡是区税务所、税务分局以及县(市)税务机关派出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县(市)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管辖,依此类推。

  ②特殊管辖。是指税务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必须由他们的共同上级确定的管辖。比如,如果发生税务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6)在提出复议申请前已依照规定解缴或缴纳了税款及滞纳金。

  (7)复议申请是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的。否则,税务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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