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利用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来源: 编辑: 2003/07/31 09:33:50 字体:
  [案例]

  瑞起有限公司在1996年度的会计核算中,共发生下列应税收入事项:

  1.产品销售收入2500万元;

  2.清理固定资产盘盈收入为25万元;

  3.转让商标使用权收入75万元;

  4.利息收入为10万元(利息收入为购买国库券利息)。

  发生支出如下:

  1.产品销售费用10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1500万元(不包括工资);

  3.产品销售税金150万元;

  4.职工500人,全年发放职工工资总额为480万元;

  5.按标准提取职工福利费用67.2万元;职工工会经费为9.6万元;职工教育经费7.2万元。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为400元/月。

  瑞起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根据上述收入和支出计算出该公司1996年度应纳税额94.38万元。在该年的税收检查中,税务稽查人员在查账之后重新计算出企业应纳税额为99.48万元,比企业财务人员所计算的应纳税额多了5.1万元。企业财务人员对此表示不服,向该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受理该案并审理,决定维持原税务机关的判定。

  [分析]

  在本案例中,瑞起有限公司之所以少算税额,关键在于该公司财务人员将本年度所发生的投资收益以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原来,瑞起有限公司于1996年1月1日购买了达能公司股票500000元,取得该公司表决权股份的30%。这一年达能公司报告净收益为16000元,达能公司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6%。瑞起有限公司为了能够合理地规避掉投资收益的纳税义务,将其应得股利留在达能公司作追加投资。其会计分录如下:

  长期投资入账:

  借:长期投资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但会计制度已有规定;企业在取得股份以后,其账务处理应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在被投资企业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和所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决定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当长期投资的股份低于被投资企业的全部股份的25%时,所拥有的股权不是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适用以成本法进行长期投资的核算。在本案例中,由于瑞起有限公司长期投资的股份高于被投资企业的全部股份的25%,所拥有的股权是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了,故该公司应采取权益法核算股票的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①长期投资入账:

  借:长期投资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②达能公司1996年底实现了净收益16000元,瑞起有限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则相应调整长期投资账户:

  借:长期投资   4800
    贷:投资收益 4800

  这样,瑞起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尽管留在达能公司作追加投资,但账面上仍反映出来,故应补缴税额:

  4800/16%×(33%-16%)=5100(元)
  
  [点评]

  企业的股票长期投资的会计核算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在被投资企业处于低所得税税率地区时,对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是有影响的。在本案例中只有当企业收回股利时,以成本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的会计分录才能反映企业的投资收益。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4800
    贷:投资收益 4800

  也就是说,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收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采用成本法核算其长期投资的企业就可以长期合法地规避这部分投资收益后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其实,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无心避税,投资收益实际收回后也会出现滞纳国家税款的现象。因为,股利发放均滞后收益的实现,企业于实际收到股利的当期才缴企业所得税。所以,无论是规避还是滞纳,均能为投资股票的企业带来一定的好处。

  尽管会计制度规定使得当企业投资份额占25%以上比例时,就无法规避其应补缴的所得税,但在企业投资份额未占到25%的比例时,仍然可以成功地规定避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或滞纳其应补缴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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