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技巧——企业分立中的所得税筹划

来源: 编辑: 2004/02/16 14:44:31 字体: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法律的规定,将部分或全部业务分离出去,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它或者是原企业解散而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或者是原企业将部分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资产等剥离出来,组成一个或几个新公司,而原企业在法律上仍然存在。总之,企业从本质上并没有消失,只是同原有企业相比,有了新的变化。也正是这种实质上的企业存续,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分立是企业产权重组的一种重要类型。企业分立的动因很多,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等,都是企业分立的动因,获取税收方面的利益也是企业分立的一个动因。

    一、企业分立中的所得税筹划

    从所得税方面看,虽然目前我国的所得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33%,而不是累进税率,企业分立对降低整体税负的作用不大。但是,为了照顾利润水平比较低的小型企业,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在33%的基本税率外,又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这样,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这种差别税率给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即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一个企业,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使其总体税负得以减轻,但是这种税收筹划方法必须充分考虑成本和收益。

    [案例1]

    假设甲制药厂除经营避孕药品和用具的销售业务外,并经营其他药品,该制药厂拟将避孕药品和用具这一免税产品抽出,单独设立乙制药厂。分立前。甲制药厂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适用税率33%)。

    应纳所得税额:12×33%=3.96(万元)

    分立后,如果暂不考虑规模经济的影响,  甲、乙两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之和仍为12万元,其中甲企业9.5万元,乙企业2.5万元,则:

    甲企业适用税率为27%:

    应纳所得税额=9.5×27%=2.565(万元)

    乙企业适用税率为18%:

    应纳所得税额=2.5×18%=0.45(万元)

    甲、乙两企业税负合计为3.015万元(2.565十0.45),较分立前节减税款9450元。

    可见,企业分立中税务筹划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