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签押金合同一年节税4万

来源: 编辑: 2005/08/22 11:30:54 字体:
  最近,湖北省广水市奎佳食品公司的总经理王天福谈起去年接受笔者签订押金合同应算好时间的建议时,欣喜不已:“签订押金合同算好时间,让公司比往年节税4万多元,真是太划算了!”

  奎佳食品公司是一家生产高档精致奎面的企业,产品远销河南、广东等省,包装箱用量特别大。该公司对随同产品外销的包装箱一般都会收取数量不等的押金,待包装箱收回时,退回押金。由于产品销售地大多较远,一般要超过一年时间才能退回包装箱。收取押金时,签订押金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前几年,企业总是根据实际退还时间签订合同,每年税务检查时总要补税罚款六七万元。

  得知笔者是注册税务师,王总找到笔者谈起此事。他说,公司收取包装箱押金迟早是要退还给客户的,自己得不到一分钱,现在每年还要补税罚款,实在想不通,也没有办法。

  笔者向他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288号)规定,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按包装物所包装的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公司收取的押金大多在一年以后退还,当然要按规定缴税。如果在签订包装箱押金合同时,将收取押金时间控制在一年内,超过一年仍未退还包装箱的,通知客户办理退款手续,重新签订合同。这样,将收取的包装箱押金退还时间都控制在一年内,就不会缴增值税。

  听了笔者的建议,王总茅塞顿开,回公司后组织销售人员对近几年来的包装箱押金合同一一清理,对收取时间即将超过一年的,通知客户迅速办理退款手续,重新签订合同再另外收取押金。以后,指派一名会计负责包装箱押金合同签订和管理包装箱台账,全部录入计算机,随时进行清查。今年年初,税务部门对公司开展税收检查,再也没有发现一笔押金超过一年未退还的现象。事后,王总算了一笔账,这个筹划方案使公司比往年节税至少在4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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