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活动中特殊问题的税收筹划技巧——代销行为的筹划
三、代销行为的税收筹划技巧
(一)税收筹划原理
企业所从事的代销业务通常有两种方式:
(1)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
(2)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
企业在从事欠账代销时,主要考虑税收问题,一是增值税,二是营业税,要从尽量避免交营业税的角度出发,去选择合理的代销方式。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3]
某电器公司和某商场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该商场代销该电器公司的A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该电器公司的A产品在市场上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
方案一:
该电器公司和商场最终签订的代销协议为:该商场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该电器公司的A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该电器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该商场每代销一件该电器公司的A产品,收取200元手续费,支付该电器公司800元。至2001年底,该商场共售出A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纳税额(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如下:
电器公司:
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
商场:
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该商场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交纳营业税:
200×5%=10(万元)
电器公司和商场合计:
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80万元。
方案二:
第二种代销协议为:该商场每售出一件产品,电器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商场在市场上仍要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A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即200元/件归商场所有。
至2001年底,该商场共售出A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纳税额(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如下:
电器公司:
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136万元(800万元×17%)。
商场:
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
进项税额为136万元(800万元×17%),相抵后,就该项业务的应纳增值税为34万元。
电器公司和商场合计:
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70万元。
采取第二种代销方式与采取第一种代销方式相比:
电器公司:
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减少为:170-136=34(万元)
商场:
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增加为:34-10=24(万元)
电器公司和商场合计:
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减少10万元(180万元-170万元)。
(三)结论与启示
显然,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即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这种方式与第一种相比,在最终售价一定的条件下,双方合计缴纳的增值税是相同的,但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受托方要缴纳营业税。
但在实际运用时,第二种代销方式会受到一些限制:
(1)采取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只能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体现。
如果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受托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这种方式。
(2)节约的税额在双方之间如何分配可能会影响到该种方式的选择。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与采取收取手续费的方式相比,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10万元,但电器公司节约34万元,商场要多交24万元。
所以,电器公司如何分配节约的34万元,可能会影响商场选择这种方式的积极性。电器公司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商场多交的24万元,剩余的10万元也要让利给商场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选择适合双方的代销方式。
(一)税收筹划原理
企业所从事的代销业务通常有两种方式:
(1)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
(2)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
企业在从事欠账代销时,主要考虑税收问题,一是增值税,二是营业税,要从尽量避免交营业税的角度出发,去选择合理的代销方式。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3]
某电器公司和某商场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该商场代销该电器公司的A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该电器公司的A产品在市场上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
方案一:
该电器公司和商场最终签订的代销协议为:该商场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该电器公司的A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该电器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该商场每代销一件该电器公司的A产品,收取200元手续费,支付该电器公司800元。至2001年底,该商场共售出A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纳税额(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如下:
电器公司:
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
商场:
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该商场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交纳营业税:
200×5%=10(万元)
电器公司和商场合计:
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80万元。
方案二:
第二种代销协议为:该商场每售出一件产品,电器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商场在市场上仍要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A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即200元/件归商场所有。
至2001年底,该商场共售出A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纳税额(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如下:
电器公司:
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136万元(800万元×17%)。
商场:
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
进项税额为136万元(800万元×17%),相抵后,就该项业务的应纳增值税为34万元。
电器公司和商场合计:
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70万元。
采取第二种代销方式与采取第一种代销方式相比:
电器公司:
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减少为:170-136=34(万元)
商场:
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增加为:34-10=24(万元)
电器公司和商场合计:
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减少10万元(180万元-170万元)。
(三)结论与启示
显然,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即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这种方式与第一种相比,在最终售价一定的条件下,双方合计缴纳的增值税是相同的,但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受托方要缴纳营业税。
但在实际运用时,第二种代销方式会受到一些限制:
(1)采取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只能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体现。
如果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受托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这种方式。
(2)节约的税额在双方之间如何分配可能会影响到该种方式的选择。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与采取收取手续费的方式相比,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10万元,但电器公司节约34万元,商场要多交24万元。
所以,电器公司如何分配节约的34万元,可能会影响商场选择这种方式的积极性。电器公司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商场多交的24万元,剩余的10万元也要让利给商场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选择适合双方的代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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